《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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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非居民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城市节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丽水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简称“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的核定、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执行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
2、用水户也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分步、分批对用水户实施定额用水计划管理。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每月提供用水户准确的实际用水量、抄表日期等数据,及时提供抄表异常信息、用水户信息变更,以及新注册用水户信息,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各县(市、区)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细则开展辖区内用水户定额用水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任何用水户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用水户应当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避免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率。应当接受并配合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定额用水计划管理,落实部门专人负责用水管理工作,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挖掘节水潜力,使用水状
3、态趋于科学、良性循环。用水户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其在供水企业注册的用户名称一致。若缴纳水费账户、水表注册名称与实际用水户不一致的,应当由用水户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注册用水户接受定额用水计划考核,提出用水核定额度调整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减免申请,并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第二章用水量下达与考核第五条用水量下达采用定额方式或计划方式。定额用水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年度下达、年度考核。同一公共供水水费结算单位的一户多表(2个及以上)的用水户作为一个考核单位,其定额用水计划合并核定,一并考核。第六条定额方式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市发布有用水定额标准、用水结构相对稳定、产品基本固定、生
4、产较为稳定、具备定额考核条件的用水户。用(取)水定额以最新的定额标准执行,其年度用水核定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用水核定额度=(考核指标数量X定额值)X(基础调整系数1.1+增减系数)-自备水取水量。自备水取水量以水利部门提供的用水户水量为依据。第七条计划方式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市没有用水定额标准、用水结构不稳定、不具备定额考核条件的用水户。用水户分一般用水户、新增用水户两类,其年度用水核定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一般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用水户近三年最大年公共供水用水量X(基础调整系数1.1+增减系数)L正常取(用)公共供水3年以上的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用水户近三年最大年公共供水用水量X(基础调整
5、系数Ll+增减系数)。2 .正常取(用)公共供水2年以上未满3年的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用水户近两年最大年公共供水用水量X(基础调整系数L1+增减系数)3 .正常取(用)公共供水1年以上未满2年的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去年实际公共供水用水量X(基础调整系数Ll+增减系数)(-)新增及用水未满1年的公共供水用水户,参考设计用水量、实际用水量等因素核定额度用水量。用水户公共供水用水量以城市供水企业实际用水收费水量为依据。第八条基础调整系数暂定Ll,当城市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市区供水能力不足时,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按小于1.0的系数确定,具体分行业系数及核定方法,在应急情况下另行制定。一般用水户
6、用水核定额度的增减系数初始值为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其增减系数,增减系数累计不超过0.2:(一)调增系数1 .荣获“水效领跑者”等国家级相关的节水荣誉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增减系数+0.2;获得省市级相关的节水荣誉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增减系数+0.1;2 .投用节水技改项目节水量在10%(含)以上,并报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次年增减系数+0.1;3 .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且非常规水资源用水量占年用水量达10%(含)以上的,次年增减系数+0.1;20%(含)以上的,次年增减系数+0.2;(二)调减系数L欠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经催缴仍未缴纳的,次年增减
7、系数-0.1;2 .未及时、准确报送用水节水数据、资料、报表的,或不配合开展节水管理相关工作的,次年增减系数-0.1;3 .用水户使用非节水设施或器具的,次年增减系数-0.05。第九条首次纳入非居民定额管理的用水户,按本细则第七条或第八条款执行,次年开始继续纳入用水定额管理的同一用水户可延用上一年度用水额度计划。第三章用水量调整第十条用水户因生产规格、生产工艺、用水设施(设备)、人员增加或产品结构改变等原因,原有的用水核定额度无法满足其正常生产、生活需要的,可向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用水核定额度调整或用水核定额度复核。发生下列特殊情况用水时,年度用水核定额度调整为:(一)用水户因政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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