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共性技术平台及中试验证基地认定资助实施细则(试行)》(征求公众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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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共性技术平台及中试验证基地项目认定资助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于政策实施,落实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加快松山湖科学城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明确实施办法中共性技术平台及中试验证基地资助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程,结合松山湖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申请本细则的法人单位应为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在松山湖设立的高校分校区,以下统称为“松山湖单位”。第二章职责第三条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
2、会科技教育局(以下简称“松山湖科教局”)是指导和监督共性技术平台、中试验证基地项目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及安排,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二)组织实施项目申报、材料审查、合同审核、推荐立项、项目验收。(S)指导项目运行管理,开展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四)工作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四条共性技术平台、中试验证基地项目依托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承担共性技术平台、中试验证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共性技术平台、中试验证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定位准确、目标明确、架构清晰、路径完善的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运行体制,组建专业
3、服务人才团队,为项目实施提供人才、经费、设备和场地等必要保障条件,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二)向松山湖科教局提交共性技术平台、中试验证基地项目的认定申请,按期主动向松山湖科教局提交项目中期评估申请;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项目实施,履行各项条款,完成绩效目标和任务,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配合松山湖科教局做好项目的认定、监督、中期评估和验收结题等管理工作。(三)对项目实行运营和核算。对获得的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账管理、核算。第三章共性技术平台认定条件及资助标准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共性技术平台是指围绕松山湖及东莞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开展共性技术研究和“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外提供科技
4、成果委托开发、成果概念验证、成果落地孵化等公共服务工作的开放型载体。第六条申请共性技术平台认定的依托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属松山湖单位,业务领域符合松山湖产业发展方向,且项目实施地在松山湖内。(二)应制定完善的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方案,具有明确的目标、完整的服务和运行管理制度。依托单位为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的,应曾经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基础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具备提供技术攻关服务的成功经验;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应建有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并与相关领域的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委托合作关系,具有提供技术攻关商业委托研发的能力。(S)已组建专职服务人才团队。拥有高水平的学
5、科或行业专家,研发人员和技术人员团队总人数不少于30人,具有本科(含)或中级(含)以上的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80%,具备对外提供科技成果委托开发、成果概念验证、企业孵化培育等业务的能力。(四)拥有良好的科研条件和设备设施。建有技术攻关研发、人才培训、路演展示等公共服务功能的条件和基础,拥有相对固定的项目实施场所,用房面积不少于IOOO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第七条共性技术平台项目采取事前资助方式支持,由评审专家组对项目的原有建设基础、预期建设投入、人才团队实力、综合服务水平和预期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进行评分,对评审得分60分(不含)以上的项目给予推荐立项。第八条对经认定的共
6、性技术平台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资助,并按评审得分从高至低进行分档资助,A、B、C、D、E档立项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2000万元、1500万元、Iooo万元、500万元和200万元。第九条项目总投入包括项目执行期内预算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用、科研场地建设和装修费、设备(含硬件和软件)费、安装调试费、研发人员人工费等,不包含购置土地、房产购买和作为流动资金的投资。其中,研发人员人工费不得超过总投入的40%;场地租赁费及科研场地建设和装修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总投入的20%o第四章中试验证基地认定条件及资助标准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试验证基地是指具备固定场地、技术设备条件、中试服务能力,围绕前沿产品
7、创制、概念产品试制、产学研联合攻关等中试需求,对科技成果熟化、二次开发、工程化、工艺化等提供中试服务的产业化开放型载体。第十一条申请中试验证基地认定的依托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属松山湖单位,业务领域符合松山湖产业发展方向,且项目实施地在松山湖内。(二)应制定完善的中试验证基地建设方案,具有明确的目标、完整的服务和运行管理制度。依托单位为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的,应曾经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基础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具备提供中试验证服务的成功经验;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应建有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并与相关领域的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委托合作关系,具有提供中试验证商业委托服
8、务的能力。(S)已组建专职服务人才团队。拥有研发人员和技术人员团队总人数不少于30人,具有本科(含)或中级(含)以上的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50%,能够提供方案设计、中小试放大、工艺优化验证和产品检测等服务。(四)拥有良好的科研条件和设备设施。建有工艺优化验证、中小试放大生产、产品检测等中试验证服务功能的条件和基础,拥有相对固定的项目实施场所,用房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现有工艺优化验证、中小试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必备的专用设备、通用计量、测试仪器及专用软件的原值不低于IoOO万,中试验证基地项目计划新增设备价值总和不低于IOOO万元。第十二条中试验证基地项目采取事前资助方式支持,由评审专家组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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