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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XXXX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管理,规范招标采购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出资企业(以下统称“权属企业”)组织的所有采购活动。第三条公司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招标采购委员会,总经理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部门负责人为招标采购委员会成员。招标采购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
2、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二)审议和批准公司有关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三)负责公司招标采购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协调解决招标采购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等;(四)研究决定公司招标采购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公司招标办公室设在XXXX部,由XXXX部部长任主任。负责牵头组织公司及权属企业招标采购管理等具体工作。公司招标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完善招标采购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负责贯彻落实,推动实施;(二)负责组织本办法规定的公司总部及权属企业的招标采购活动,对公司招标采购代理单位的选用、管理和监督,全程参与委托采购项目,保障招标采购工作全过程公平、公正、
3、公开和有序进行;(三)负责招标采购资料的档案管理。对招标采购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妥善保管,存档备查;(四)负责有关招标采购业务备案与数据对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招标采购分类第六条公司招标采购项目分为I、II类;I类采购(一)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1 .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值在50万元以上的;2 .货物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值在30万元以上的。(二)建设工程范围内中介机构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的;(三)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债券承销商、资产评估公司以及建设工程以外的中介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组织的重点招标
4、项目。类采购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及劳务类采购,以及集团内依法可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第七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I类采购项目应报公司招标办公室,由公司招标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未达到I类标准的,由权属企业按内部管理办法自行组织采购,总部项目由公司招标办公室组织采购。第八条未达到I类采购项目额度,在以下范围内的,公司招标办公室参与权属企业的招标。(一)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L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值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3 .货物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值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二)建设工程范围内中介机构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第九条II类采购项目由各
5、权属企业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第十条本办法规定的招标采购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第四章原材料及劳务类采购方式及范围第十一条公司招标采购主要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S)竞争性磋商;(四)竞争性谈判;(五)单一来源采购;(六)询价(比价);(七)国家有关机构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第十二条劳务类和原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以上规定额度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第十三条达到第十二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
6、购项目,经公司招标委员会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S)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其他认为不适宜公开招标,经招标采购委员会批准的项目。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一)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S)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预算总额的;(五)其他非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第十五条
7、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第十六条采购项目规格标准统一或现货货源充足或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经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采用战略合作或者集中采购的方式。第五章招标采购程序第十七条I类招标采购项目,采购申请企业(部门)应首先向公司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的招标采购业务申请单(附件1)。申请单的主要内容有:招标采购项目情况、招标采购范围、投标(响应)单位条件及要求、报价要求、工期、货物采购标准和要求、付款方
8、式、合同主要条款等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所需的资料。第十八条招标采购公告发出后中标(成交)公示发出前,采购申请企业(部门)需撤销该项目招标采购业务的,由采购申请企业(部门)书面提出招标采购业务撤销申请单(附件2)o第十九条公司招标办公室依据招标采购业务申请单,可选择委托招标采购代理单位或自行组织招标采购事宜,报招标采购委员会批准后,依法依规开展招标采购工作。第二十条开标(报价)(一)开标(报价)应当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报价)地点应当为采购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二)开标(报价)应做好开标(报价)记录。开标(报价)记录应对投标单位报价、优惠或者最终报价、评审意见、供应商现场质疑情况等详细记
9、录并签字确认;(S)委托招标采购代理单位采购的,公司招标办公室负责协助和监督招标采购代理单位开展招标采购工作。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一)应当按照相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谈判(磋商)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小组、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二)评审委员会由项目申请企业(部门)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由公司招标办公室或者招标采购代理单位从其专家库中抽取,抽取名单应当严格保密;(三)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外部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以及战略、常年类的招标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四)
10、评审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评审委员会成员与其他供应商以及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其回避;(五)委托招标采购代理单位采购的,公司招标办公室负责对招标采购代理单位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和监督。第二十二条评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评审委员会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和评价标准、方法,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评审;(二)评审方法。评审采取综合评审、综合打分、最低评标价法等方式进行;(S)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要求,对投标(响应)文件中的商务、技术等内容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审和比较。第二十三条需考察的招标采购项目,考察
11、一般在采购项目报名结束后至开标(报价)前进行,考察结果可以作为评审打分的依据。考察一般应由公司招标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进行考察,考察小组人数一般要求3人以上组成。考察完毕后,考察小组应提交考察人签字认可的书面考察报告,考察报告要做到客观公正,符合实际,考察小组成员应对考察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考察报告应于考察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招标办公室,并作为该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之一。第二十四条评审结果。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出具全体成员签名的评审报告,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招标办公室在收到评审结果后,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根据不同采购方式综合考虑确定中标(成交)单位
12、,编制招标采购情况审批表(附件3)和招标采购情况报告(附件4),报招标采购委员会审批。需党委会研究通过的招标采购项目,按“三重一大”规定报党委会研究通过。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单位。按规定应在招标采购公告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的,公示期满后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第二十五条签约与合同履行。采购项目发起企业(部门)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立的合同不得做不利于采购人以及背离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合同的审查、签订
13、、履行、存档应当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备案。由各权属企业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比价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于采购项目结束向公司招标办公室报送招标采购备案表(附件5)。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公司招标办公室或者招标采购代理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汇编成册的档案材料存档,公司招标办公室指定专人保存。第六章质疑与投诉第二十八条供应商认为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给自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招标办公室或者招标采购代理单位提出质疑。第二十九条公司招标办公室或者招标采购代理单位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14、,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依法予以处理并作出答复。质疑事项成立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并予以纠正。第三十条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逾期未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纪检机构或者上级采购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第三十一条供应商不得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投诉,进行虚假投诉的将投诉供应商列入公司采购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参与公司的招标采购活动。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公司招标办公室依法对招标采购代理单位进行下列监督检查:(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落实情况;(二)采购信息发布及采购文件编制情况;(S)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及工作情况;(四)采购价格与同期市场价格差异情况;(五)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六)法律
15、、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三条公司纪检机构发挥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作用,开展招标专项效能监察。加强对公司招标办公室、招标采购代理单位及招标采购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监督,严肃查处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公司招标办公室应在招标采购公告及中标(成交)公示中公开公司招标办公室业务投诉电话及纪检机构的监督电话、邮箱。第三十四条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招标采购管理监督职责或因人为因素影响招标采购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不通过招标的、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的;(二)开标(报价)前与投标(报价)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三)泄露标底,向投标(报价)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四)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恶意串通行为的;(五)评审委员会违反评审纪律或者恶意串通等其他违规评审行为的;(六)无正当理由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七)拒绝配合处理投诉事项的;(A)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各类招标采购,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