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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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是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并无疑问。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勘察人、设计人也属于广义上的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广义上的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如何理解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承包人,实践中存在比较多的争议。一、建设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关于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是否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监理合同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勘察人、
2、设计人和监理人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而且他们的劳动也都物化到建设工程之中,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并未明确将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排除在外。因此,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理应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理由有如下两点:1.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根据该条规定,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3、及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范畴,非建设工程合同,监理人的报酬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监理人作为发包人的代理人,自然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勘察人、设计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对象。(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的目的之一是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工人,勘察、设计人显然不属于弱势群体,勘察、设计是知识密集型产业,且费用相对于工程款而言较少,一般情况下发包方不会拖欠。(2)勘察人、设计人依据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取得的报酬,不属于建设工
4、程价款。勘察人、设计人的工作成果主要体现为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并非物化到建设工程之中。他们应得的报酬债权不能通过对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方式优先受偿。(3)勘察、设计工作是工程建设中的前期性工作,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报酬支付时间远远早于建设工程竣工日期。按应支付价款的时间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的起算点,一些大型工程在竣工之日,勘察人、设计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已经超过。因此,勘察人和设计人胡E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2012年)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就工程勘察或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的
5、,不予支持。二、实际施工人除发包人明知或追求承包人出借资质的情形外,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观点一认为,实际施工人应当有限制地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理由如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承包人不宜作限缩解释。实际施工人相对于其前手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来说是承包人,不应当被排除在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承包人之外。(2)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折价补偿,还规定实际施工人通过代位权诉讼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因此,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6、偿权。(3)实际施工人理应成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对象。实践中,实际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的现象远比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现象要多,而且建筑工人往往是实际施工人直接雇佣,如实际施工人无法通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取得工程折价全M尝,那么实际施工人和建筑工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充分保障。(4)实际施工人投入的劳动、资金、材料等均物化于建设工程中,其理应就建设工程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5)实际施工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有所限制。其一,实际施工人只有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权利时,方可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否则容易出现多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局面,也可能损害
7、总承包人或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利益;其二,实际施工人只能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前手承包人欠付工程折价补偿的数额多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的,实际施工人不能就超出部分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第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在总承包人或者转包人不主张或者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
8、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在总包人期E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谁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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