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法律事务责任追究管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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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建设集团管理标准ZTJS-FL-02-2017(A)-13法律事务责任追究管理标准2017-08-XX实施2017-08-XX发布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目次前言Il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13职责24法律事务责任追究的目的与原则25法律事务责任追究管理内容35.1 责任处罚35.2 法律事务管理责任追究45.3 合同管理责任追究65.4 法律审核责任追究85.5 其他法律事务与合规管理责任追究85.6 其他96报告和记录10本标准参照集团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执行中将会追踪上级的最新要求,组织对相关内容的充分性、适宜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随时修订本标准。【本标准在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办法
2、(建法务(2017)109号)基础上,依据集团公司实际修定。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办法(建法务(2017)109号)同时废止。】本标准由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提出。本标准由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归口。本标准由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法律合规部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静本标准审核人:李敬升本标准批准人: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7年08月XX日修改记录版本发布日期修改内容主要修订人VlV2法律事务责任追究管理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责任追究的原则、依据以及具体的处罚措施。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主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法
3、务专员、法律联络员及其它各级责任人。2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1.1 规范性引用文件无。1.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 2.1直接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后果或影响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3. 2.2主要领导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损失、后果或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4. 2.3重要领导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管工作不力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后果或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5. 2.4相关责任人指因工作不力,对造成损失、后果或影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6. 2.5损失本标准中损失是指直接损失,即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
4、果关系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直接信誉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7. 2.5一般损失指因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a)经济损失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b)被业主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投诉,仍没有较大改进,受到所在区县级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不良影响的;C)未造成经济损失,但问题性质严重、反复发生或在企业内部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1.1.1 2.6较大损失指因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a)经济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b)在企业内部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者被股份公司、地市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查处、被地市级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不良影响的。2.2.7 重大损失指因法律事务管理
5、工作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a)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b)在企业及行业系统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被省部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查处、被省部级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不良影响的;C)被暂停省(市)内工程投标或施工准入资格,或因铁路信用评价被直接定为C级而被限制参与招投标资格的。2.2.8 特别重大损失指因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a)经济损失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b)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的;C)在企业、行业系统及全国范围内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受到国家机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中央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不
6、良影响的。3职责3.1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职责3. 1.1全面负责集团公司范围内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工作。3.2 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职责3. 2.1负责法律事务责任的认定、划分及处罚,并对总法律顾问负责。3.3 二级单位法务部职责3.3.1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工作。4法律事务责任追究的目的与原则4.1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责任追究管理的目的是推进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和合规管理工作的开展,形成工作有布置、布置有落实、落实有考核、考核有问责的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发展。4.2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责任追究管理的原则包括: 有责必究、责任到人、程序合规、处罚从严; 责任与权利相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追究责任与
7、提升管理相一致。5法律事务责任追究管理内容5.1责任处罚5.1.1对责任人的处罚包括:a)经济赔偿。是指对法律事务管理不当行为,给集团公司造成一般及以上损失的补偿措施,按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经济赔偿。b)经济处罚。是指对法律事务管理不当行为的惩罚措施。C)组织处理。是指警示约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责令辞职、免职。d)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受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申报或授予任何先进荣誉称号。受撤职处分的,应按规定降低级别。e)职位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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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法律事务 责任 追究 管理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