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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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战略资金(以下简称标准化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标准化管理和实施标准化项目的专项经费。第三条标准化资金列入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由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管理。(一)标准化资金重点用于实施标准化战略中确定的主要工作任务。(二)市财政局负责标准化资金预算的审核、批复与下达。(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标准化资金预算的编制
2、和执行,负责制定标准化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标准化项目和管理资金具体数额的确定,对标准化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第四条标准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一)省、级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二)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S)国家、省级和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四)国家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建设、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五)开展标准化研究;(六)标准化管理:标准化战略推进、标准实施监督与评价、重要标准比对分析、建立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标准化人才培养、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馆藏、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TBT)等。前款第(一)(二)(三)(四)(五)
3、项以下统称“标准化项目”。第五条标准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规范。按照规定的内容,科学合理安排经费,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各类标准化资金,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重点突出。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重点用于支持标准的制定、标准实施监督、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三)公开透明。标准化资金管理和使用要真实、客观、公正,阳光运作,依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四)绩效管理。标准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责问效机制。第二章标准化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第六条标准化资金补助对象: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主导或参与国际、国
4、家、行业和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国家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国家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承担单位;省、级标准化研究项目,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等承担单位。第七条标准化资金补助标准:(一)对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3万元,对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万元,对主导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经费补助。(二)国家标准化示范乡镇(村)、农业农村标准化示范乡镇(村)和国家工业、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3万元;国家农业农村标准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标准化服务业、团体标准试点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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