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财务审计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 查处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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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财务审计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L市、乡两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经部门)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2 .农经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工作,规范程序,提高质量。做到审前有计划、审中有记录、审后有报告、结果有公开。对审计出来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等规定处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3 .在确定村干部的经济责任时,要分清前任与现任、个人与集体、失误与舞弊等责任的界限,科学合理地评价任期内工作业绩。对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评价时,既要找准问题,又要肯定成绩
2、,正确区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时,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既不能放纵违纪违法行为,又不能单纯脱离实际情况找问题,挫伤干部的积极性。4 .对于审计查出侵占集体三资,或铺张浪费等给集体造成损失的,要责成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党员及村干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5 .应将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纳入村干部的监督管理机制,将审计结果作为对村干部的考评、停职检查、提请罢免、撤职、奖惩的重要依据。6 .在村干部离任或换届时,街道党委、政府要认真组织,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特别是村级组织
3、财务管理账簿资料和三资审计清查清单,做好上、下届或上、下任的监交工作。7 .农经部门应建立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档案,保证审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8 .被审计的村干部及其村级组织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阻挠、抗拒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转移、隐匿集体资产和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的,由农经部门责令改正;经教育拒不改正的,除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外,进行公开曝光:(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二)向镇(街道)提出停职检查的建议;(三)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罢免的处理建议;(四)属于党员的,向纪检机关提出给予党纪处分的建议;(五)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 .审计组工作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谋取私利、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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