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综合监管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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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综合监管体系摘要:强化综合监管体系建设作为新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深入转变经营机制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但目前,混合所有制改革和混合所有制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依然存在一系列影响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风险点,妨碍国有经济发展壮大的机制僵化问题也尚未得到充分有效的解决。对此,本文围绕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要求,分别从政府监管、集团管控、内部监督三个层面分析了混合所有制企业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在实践过程中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关键字:混合所有制;政府监管;集团管控;内部监
2、督一、引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国有企业改革持续向纵深推进,在加强党的领导、优化管理体制、提升经营绩效等各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是新时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方向和重要突破口1。就政策层面看,在国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全国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中,均将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重要内容展开了详细论述和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其又进行了进一步的丰富。在上述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的指导下,中央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配套政策,形成了系统的顶层设计。就实
3、践层面看,央企系统已陆续开展了一系列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工作,如国务院国资委于2014年选择中国建材集团和国药集团作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试点,国家发改委在重点领域开展了四批210户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与此同时,各地方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也在中央政策精神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持续深入推进。上述一系列政策和实践举措,为进一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系统的政策指引、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积累了丰富的改革经验,并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如对上市公司2013年到2019年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营业利润率和托宾Q值三个指标的分析均表明,混合所有制改革显著改善了国有企
4、业的绩效2;截至2019年共有45家央企控股的95户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共有181户企业开展了员工持股改革试点,这一系列举措提升了企业分配自主权和灵活度、提升了核心人才的保留率、有力推动了新技术研发3;国企系统反腐工作的深入推进和纪律建设的强化,有效遏制了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保障了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安全4。强化综合监管体系建设作为新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我们取得上述成绩的一个重要原因,其在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深入转变经营机制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一方面,通过全面推进依法依规治企,形成了系统的国资监管制度体系框架和操作指弓I,保障了内外部监管工作
5、的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从而有效防范了混合所有制企业产权重组和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另一方面,通过授权管理、清单管理的方式,赋予了混合所有制企业相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更大的经营自主权,有利于培育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市场基因,发挥非公经济成分市场嗅觉敏锐、反应机制灵活的优势,从而提升了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活力、竞争力和创造力。应当说,新一轮国企改革过程中,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企业综合监督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有力保障了“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的国资监管体系建设目标的实现。但与此同时还应看到,混合所有制改革和混合所有制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依然存在一系列影响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风险点,
6、妨碍国有经济发展壮大的机制僵化问题也尚未得到充分有效的解决。对此,按照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全过程的监督,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监管体制,建立更加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区别于国有独资企业的现代企业监督制度,我们将着重分析了现行混合所有制企业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围绕如何形成科学系统、精简高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综合监管闭环体系,提出一系列政策建议。二、混合所有制企业现行内外部监管机制的问题分析目前,混合所有制企业内外部监管体系架构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政府作为出资人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外部监管;二是国有集团公司
7、(包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下属(或投资参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内部管控;三是混合所有制企业自身的内部监督。下面,我们将对以上三个组成部分各自存在的问题分别展开分析。(一)政府监管的问题分析政府监管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出资人监管的主要形式,目前其主要通过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来负责实施。当前,在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政府监管层面主要存在以下两点问题。第一,事前监管过严过紧,致使混合所有制企业市场嗅觉敏锐、经营机制灵活的优势无法充分发挥。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5,是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初衷。然而目前,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大多沿用了国有
8、独资企业的监管方式,企业的许多经营管理决策需要事先在监管部门走一系列审批程序。甚至一些国有资本不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实际操作上也执行了黄金股制度,占控股地位的民营资本要做出重要的经营管理决策前必须得到国资监管部门的事前认可。这种过于僵化的事前监管有悖于“以管资本为主”的改革目标,引致了一系列问题。一是监管工作的责权利不匹配,导致事前监督宁严勿宽、宁紧勿松。对国资监管部门而言,国资监管工作的考核激励更多地是偏负向而非正向的,即被监管企业的发展壮大与否,与监管部门的业绩和报偿关联有限,而被监管企业若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减值问题,则监管部门不免要负起相应的连带责任。这使得监管部门工作的重心往往不是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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