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核范围及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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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核范围及指引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一)受理范围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不含装修)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机关)申请消防设计审查:L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
2、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 .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7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8 .本条第一至七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9 .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10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
3、配电工程;IL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上述工程类别、规模划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及时修改。(二)受理事项补充一是建设、设计、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二是鉴于消防部门业务办理系统无法移交,住建部门办理消防业务案件暂时以纸质流转。待消防系统开发完成或者上级文件明确后,另行修改完善事项办理流程。三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结果作为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
4、条件之一。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将消防审查意见书、建筑总平面图等资料(受理清单及审查要点附后)报施工许可发证部门。四是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和消防设计文件。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物(不含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属于消防设计审查范围的应当提供批准文件。五是市管工程:市管工程是指市发改等市级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或者建设单位是市属部门、单位。对于由市级住建部门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将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
5、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得少于5人(含5人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组应当出具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对于设计中采用的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内容,未经全部评审专家一致同意的,不得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审查通过后,住建部门按规定出具审查意见书。六是县(市、曲江区)管工程:可以参照上述市管工程做法。具体办事流程由县区住建局结合实际另行发布。七是渍江区、武江区管工程:建设地点在波江区、武江区辖区,项目审批(批准)部门为区级行政部门,工程类别、规模符合本指引“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一)受理范围”的工程,由凌江区、武江区住建局分别参照市管工程做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办事流程并
6、对外发布。八是莞韶园、华南装备园内工程:建设地点在莞韶园、华南装备园内,工程类别、规模符合本指引“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一)受理范围”的工程,由莞韶园建设局、华南装备园规划建设局分别参照市管工程做法,结合实际,制定办事流程并对外发布。二、设计审核的办结时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法定办结时限是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是20个工作日。三、设计备案有关事项不属于必须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含消防设计审查)报办理该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消防法规定进行抽查,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未抽查兑现后
7、参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事项接受检查。五、消防验收有关事项(一)经研究,历史遗留的消防备案事项(2019年4月23日前公安消防部门应受理未受理、或者因各种原因无法受理的),待上级文件明确后,我局将另行告知事项办理流程。(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机关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三)在上级文件未明确前,办理消防验收事项,可以暂时沿用公安消防部门的管理模式。(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竣工后向消防设计审查机关申请消防验收。审查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以下基本材料: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2 .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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