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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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落实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根据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资助对象和标准第二条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分为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的资助对象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寄宿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学期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期625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的资助对象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寄宿生中的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
2、生每生每学期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期312.5元。第三章资助程序第三条每学期开学后,学校召开会议对本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并通过主题班会、家长微信群等方式,将政策告知每一位学生和家长,使每一位学生和家长对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及实施程序都应知尽知。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第五条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召开由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学籍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评审会议,依据本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和义教学籍系统信息,审核确定本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
3、象名单;评审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并对评审场景拍照,用A4纸打印存档。第六条学校对审定的本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象名单在学校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对公示场景拍照存档,公示场景中须有学生围观,照片分远景和近景,用A4纸打印存档;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学校要及时予以答复或调整。第七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写年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审批表(学校)(附件3)、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汇总表(寄宿生)(附件4)和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汇总表(非寄宿生)(附件5),连同工作安排会议记录复印件、评审会议记
4、录复印件、评审会议场景照片、公示名单、公示照片报所在乡镇教育工作站审核;乡镇教育工作站审核无误后,汇总填写年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审批表(乡镇教育工作站)(附件2)、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汇总表(寄宿生)和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汇总表(非寄宿生),连同学校其他资料报县教育局审核。县直学校直接报县教育局审核。第八条县教育局审核通过后,按照受助学生户籍所在地,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名单分解至各乡镇教育工作站;各乡镇教育工作站会同乡镇财政所,将受助学生信息及时录入“惠民资金直发系统”。第九条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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