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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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景介绍背景介绍一、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一、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二、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二、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三、开发产品预租收入的确认三、开发产品预租收入的确认四、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四、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五、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的税务处理五、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的税务处理 六、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六、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七、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务处理七、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务处理八、开发产品成本、费用的扣除八、开发产品成本、费用的扣除九、征收管理九、征收管理十、适用减免税政策十、适用减免税政策十一、新文件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十一、新
2、文件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加强和规范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征管主要问题 缺乏开发产品完工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及时结转成本 预售收入不能及时结转为实际收入 不能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伪造或高估成本 多列预提费用 混淆成本对象界限 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 企业之间相互利用共同偷逃税款 税收征管难度大 税收制度不完善 地方政府干预过多(一)预售收入(二)预计计税毛利率和毛利额(三)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四)计税成本结算的时点(五)预征和实际征收(六)经济适用房 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必须符合建住房200477号文的规定(七)非经济适用房 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城区
3、和郊区,不得低于20; 地及地级市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15; 其他地区,不得低于10(一)开发产品完工标准(二)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三)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管理(四)销售收入范围(五)销售收入确认原则 (一)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标准 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开始投入使用 取得初始产权证明(二)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 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 结转计税成本 计算实际毛利额 差异调整 注意差异调整时点、口径、方法(三)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管理 开发企业报告开发产品完工情况 开发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出具 税务鉴定报告 其他相关资料 税务机关核定计税成本权和税收处罚权(四)销售收入范围
4、销售开发产品取得的全部价款 现金 现金等价物 其他经济利益 代收款项 以出具发票单位为标准进行判断 (五)销售收入确认原则 销售方式 一次性全额收款 分期收款 银行按揭 委托销售 先出租再出售采取委托销售方式 手续费 视同买断 超基价分成 包销采取先出租再出售方式 转作固定资产 视同销售 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 出售时按固定资产清理确认收入 准予计提折旧 不转作固定资产 无需视同销售 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 出售时按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不准计提折旧预租:新建造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出租预租租金(价款)确认收入时点: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
5、之日起,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一)定义(二)分配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三)分配利润的税务处理(一)定义 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为合作建造开发产品。(二)分配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 收入确认的时点:首次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 收入确认的范围:应分应分开发产品 两种处理方法 已结算计税成本:计税成本与投资额的差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未结算计税成本:投资额转作预售收入(三)分配利润的税务处理 开发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 投资方取得利润视同取得股息、红利 开发企业接受的投资额不负担
6、成本费用(一)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税务处理(二)企业、单位以股权形式投资的税务处理(一)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税务处理 投出方涉及的税务处理 收入确认的时点:首次取得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 收入确认的范围:应取得的应取得的开发产品 经济业务分解为两部分 转让土地使用权 购入开发产品接受方涉及的税务处理 收入确认的时点:首次分出首次分出开发产品 收入确认的范围:应分出的应分出的开发产品 开发项目成本的确认 购入土地使用权价格(二)企业、单位以股权形式投资的税务处理投出方的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时点:投资交易发生时 税务处理原则:将交易分解为销售非货币性资产 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 接受方的
7、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时点:投资交易发生时 税务处理原则:按投资交易额计算土地 使用权的成本,计入开 发产品的成本(一)视同销售的范围(二)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方法(一)视同销售的范围具体项目视同销售确认时点 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 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二)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方法 本企业近期同类开发产品销售价格 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 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不得低于15%(含15%) 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一)收入确认原则(二)完工百分比法(三)相关收入(一)收入确认原则 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超过12个月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日或在合同完工之日确认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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