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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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 (一)收入的范围: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
2、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二)收入的确认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
3、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
4、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 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
5、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可以作为广告和宣传费、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
6、自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有关规定和通知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凡已进行会计处理,计提折旧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
7、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1、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 2、自200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除经
8、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以外的其他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由20调整为15。 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按照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成本、费用扣除的总体规定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包括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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