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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型配置与建设施工第三章生产、经营第四章使用第五章检验、检测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减少电梯故障和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与建设施工、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种类、类别、品种按照国务院特种
2、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促进电梯产业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的日常检查,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引发的矛盾纠纷。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电梯选型配置,电梯井道、机房、底坑、钢结构等建筑
3、工程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梯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完成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通信和无线信号覆盖;大数据发展部门负责智慧电梯的统筹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应急、教育、商务、卫生健康、交通、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单位,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本单位应急能力建设,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确保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第六条【责任保险】本市推行电梯安全
4、责任保险。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综合保险,提高事故预防及经济补偿能力。第七条【宣传教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和常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第八条【智慧管理】鼓励采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
5、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智能化、信息化发展,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第九条【行业自律】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推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星级评定,组织教育培训和咨询,参与相关标准制定,配合开展技术鉴定、推行电梯保险等工作。第二章选型配置与建设施工第十条【选型配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选型和配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报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修建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确保电梯轿厢、井道、机房通信和无线信号覆盖。禁
6、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第十一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提交审查机构审查。没有施工图或者施工图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施工图应当包含与增设电梯有关的基础、井道、连廊、钢结构、围护结构等附属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要求修建与增设电梯有关的基础、井道、连廊、钢结构、围护结构等附属设施,并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并且做好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控措施。严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随意破坏
7、房屋承重结构或者构件。第十二条【附属设施的质量保修期限】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有防水要求的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五年。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基础、井道、连廊、钢结构、围护结构等附属设施的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五年。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增设电梯的相关协议中明示质量保修期限。第三章生产、经营第十三条【许可要求】电梯生产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书。第十四条【电梯制造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8、。电梯使用过程中,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二)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确保电梯及其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可追溯,并且明示电梯主要部件的维修价格和质量保修期限,及时提供应急的电梯零部件及相应技术支持;(三)指导使用单位制定电梯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四)不得通过设置密码等技术屏障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使用单位开放电梯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信息,但用于商业用途的除外;(六)提供电梯维护保养的周期及项目建议;(七)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
9、隐患时,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注销、失联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制造单位承担前款规定的义务。第十五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要求】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分包、转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挂靠形式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10、。第十六条【电梯安装交付规定】电梯安装完成后,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将电梯出厂资料、电梯安装技术资料、电梯安装自检报告、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电梯使用标志等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交付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电梯投入使用。第十七条【电梯改造、修理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电梯改造、修理完成后,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改造单位在电梯改造完成后,应当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加贴电梯铭牌,标明本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并承担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制造单位的电梯质量安全责任。第十八条【电梯质保期限】电梯生产或者销售单位应当对其制造、改造、重大修
11、理或者销售并在本市使用的电梯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最低保修期限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五年,并在合同中明示质量保修责任主体和期限。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一般修理的电梯部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最低保修期限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不少于一年。第四章使用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主体责任。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电梯所有权人自主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二)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三)电梯属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书面委托电梯管理人,电梯管理人为使用单位;(四)建设单位未将电梯移交、委托给其他
12、单位管理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五)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或者指定其所属的物业服务中心为使用单位。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应当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管理电梯。电梯实行委托管理的,委托方应当督促受托方履行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义务。第二十条【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电梯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书面说
13、明电梯投入使用日期。电梯使用登记信息变化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5日内向原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的制度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保管制度,制定电梯使用操作规程,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电梯技术文件和使用维护说明;(二)电梯使用登记资料和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报告;(三)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四)电梯作业人员档案和安全培训、教育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的工作要求】
14、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使用管理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依法设立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管理电梯数量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二)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以及应急救援电话号码;(三)在电梯轿厢内设置紧急呼救报警装置或者应急救援电话,保证其正常使用,并24小时专人值守;(四)电梯发生故障等非正常状态下,在显著位置明示乘客禁止乘用电梯;(五)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立即安排电梯作业人员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做好被困乘客的安抚工作;(六)统一管理电梯层门钥匙、轿厢控制开关钥匙和机房钥匙,并交由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15、的人员使用;(七)禁止采取短接门锁回路、短接安全回路等方式,将故障电梯投入使用;(八)在电梯轿厢内设置广告设备的,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九)电梯轿厢广告收益应当优先用于电梯的修理、改造;(十)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十一)及时处理电梯安全投诉,并做好投诉处理记录;(十二)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安全巡查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每日进行电梯安全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安全巡查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轿厢照明、机房空气调节器、机房照明以及电梯主机等部位能否正常使用。第二十四条【维保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生产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遵守下列规定:(-)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号码、作业人员等基本信息,以及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人员、时间、内容等维护保养信息;(二)制定维护保养方案、应急救援预案;(三)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四)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当及时抵达并实施现场救援,主城区及中心城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区县(自治县)不超过1小时;(五)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落实维护保养、检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