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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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州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建设和管理,全面提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质控中心,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提高医疗质量安全和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实现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组建、委托或者指定的医疗质量控制组织。质控中心主要通过挂靠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必要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承担。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
2、范、指南,组织、指导质控中心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推进医疗质控管理实现全方位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第二章规划设置第四条全省设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质控中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质控中心建设规划,明确质控中心设置条件,通过公开申报形式,组织设立质控中心。第五条质控中心的设置应当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为基础,同一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原则上只设定一个本级质控中心。省级质控中心设置,应根据国家级质控中心设置情况和本省专业需要实际设置并适时增减。市级根据省级质控中心的专业设置情况,结合实际设置相应的质控中心并适时增减。县(市、区)级质控中心结合当地需
3、求和工作实际设置并适时增减。市(州)、县级质控中心专业设置数量不得超过省级质控中心数量。市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度将本级质控中心设置和调整情况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申请挂靠设立省级质控中心:(一)三级甲等综合(专科)医院,省血液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省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等专业医疗卫生机构。(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省内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学科带头人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所申请专业有较完善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四)申请单位具备较强的信息化支撑条件,能够为相
4、应专业建立省级质控信息化平台提供必要的支撑保障。(五)申请单位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及专职人员,并保障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经费。(六)能够承担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第七条申请作为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自行评估的基础上,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以单位名义提交申请文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对于明显不符合设立条件不予接受申请,对于提交材料不完善的应及时通知补充完善材料,通过书面材料审核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第八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拟确定的质控中心挂靠单位,要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予以公布
5、。根据工作需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适时对已设立的质控中心进行撤销、整合或重新遴选挂靠单位。第九条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质控中心主任由挂靠单位提出人选,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聘任。每届任期4年。省级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好的职业品德和行业责任感,为人正直,秉公行事,乐于奉献。(二)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热心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工作思路清晰,了解国内外本专业质控趋势和经验;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专业知识。(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本中心质控区域和本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优先考虑在全国相关专业学协会担任常务委员及以上职务,
6、或在省级相关专业学协会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状态和充裕的工作时间,能够胜任本专业并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工作要求开展质控工作。(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质控中心主任履职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履职的,由挂靠单位在1个月内重新推荐人选,并报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定同意后确定。第十一条省级质控中心设立专家委员会,发挥技术支持、业务咨询和专业指导作用,参与本专业质控决策,具体参加有关质控工作。省级质控中心专家委员会设置应当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和下列条件:(一)每个质控中心只设立1个专家委员会。省级质控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组成应兼顾区域平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名,
7、其中本中心挂靠单位委员数量不超过3名。(二)专家委员会设1名主任委员,由质控中心主任担任;可以设置不超过2名副主任委员,其中至少1名由非本中心挂靠单位专家担任。原则上不设名誉主任、顾问等荣誉职位。(三)省级质控中心专家委员会组成名单由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推荐,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聘任,任期同质控中心主任任期。(四)省级质控中心应当确定至少1名专职行政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第十二条省级质控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亚专业质控专家组,亚专业质控专家组设置安排应当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确定。亚专业质控专家组组长应当同时为专家委员会委员。专家组名单由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确定,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第三章职责第十
8、三条贵州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全省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全省质控工作体系,规划、设置省级质控中心,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市(州)、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医疗质控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级质控中心所承担的任务和工作需要,给予适当的经费、政策等相关支持。第十四条质控中心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任务:(一)分析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医疗质量安全现状,研究制订我省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的规划和工作方案,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质量评价、考核评估和督导检查,提出改进措施。(二)根据国家医疗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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