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关于签订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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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关于签订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对外经济秩序,加强学院经济合同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使各项经济活动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合同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经济合同,是指学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明确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凡代表学院与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执行本暂行规定。第三条项目承办部门(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起草、洽谈、签订和执行,并严格执行公开招标、竞标等程序;纪委(监审处)对招投标和经济合同的起草、洽谈、签
2、订、执行进行全程监督;学院财务处负责全院所有经济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范围第四条以学院为主体所发生的经济事项,其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均需签订经济合同;1万元以下的重要经济事项,也需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范围:(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二)维修、安装、装饰、承揽加工、绿化施工建设工程合同;(S)各种实验室实训室建设合同;(四)各类物资(含材料、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药品等)的采购买卖合同;(五)学院资产和房屋出租、出售、资产转让及无形资产使用合同;(六)联合办学合同;(七)经营性项目的承包合同;(A)科研成果及技术的开发与
3、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技术合同;(九)银行贷款及其他方式融资合同;(十)财产租赁、房地产权合同;(十一)委托管理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第三章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五条经济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各方当事人(含法人)的名称;(二)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S)数量和质量要求: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明确规定标的的数量,详细载明标的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质量要求等内容,售后服务响应约定,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四)价款或报酬:计价方式、付款条件、付款方式(含户名、开户行、银行账
4、号)、预留质保金额度;(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六)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七)验收标准与方式;(A)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合同生效及终止条件与日期;第六条对于签订实施期限较长、使用学院水、电、场地等基础设施的合同,还必须明确有关费用的回收、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第四章经济合同的审核会签第七条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经济合同签订前,必须经一定程序审核会签。具体为:项目承办部门f使用部门一监审处一财务处一院领导(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还需经学院正式聘任的法律顾问会签)。第八条经济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一)审核对方主体的合法性及资信情况。(二)审核经济合同约
5、定的经济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S)审核经济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条款或内容。(四)审核经济合同是否存在有损学校经济利益或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是否有效地保护了学校的经济利益与合法权益。(五)审核经济合同的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概念是否准确。第九条经济合同送审会签时,必须填写学院经济合同审核单。第十条经济合同送审会签时,其项目涉及下列材料的,其承办单位必须报送下列相关材料:(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二)招投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结果;(三)中标单位(或经济合同的另一方)的资质、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四)反映经济合同洽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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