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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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以及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范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管理。(一)在沈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二)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
2、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其经营范围包括“住房租赁经营”或“房屋租赁”,可不再变更。(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租赁业务前,应向市场主体登记住所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经纪机构备案,并通过沈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开展租赁业务前,应通过交易服务平台推送开业信息。(四)已备案或推送开业信息的相关机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名单在交易服务平台公布并实时更新。经平台公示的机构或企业,可以领取平台电子密钥,并实现通过平台进行房源核验、信息发布、办理网签备案等业务功能。第三条加强信息共享。房
3、产、市场监督、公安、网信等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实时共享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以及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网络服务平台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等信息。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共享的企业登记信息,定期督促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和推送开业信息。第四条落实网络平台责任。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对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机构身份和人员真实从业信息进行核验,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对房屋权利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对发布者身份和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对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
4、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第五条落实房源真实性管理。(一)真实发布房源信息。已备案或推送开业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在承接租赁业务前,应当核对委托人和房屋产权信息,应对其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房源发布应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载明房源发布所在机构、门店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所发布的房源须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二)实行房源核验码。逐步推广实现全市统一的房源核验码,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通过交易服务平台申领平台账号,获取发布房源、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权限。企业主体在平台、经营门店、网站、AP
5、P等渠道发布的出租房源信息,应通过唯一的房源核验码展示,规范房源信息发布。(三)房产管理部门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数据库、存量房屋数据库,通过提供数据接口、房源核验码等方式,向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核验服务。第六条动态监管房源发布。(一)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网络信息平台应加强对不同主体发布同一房源信息的合并展示,对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撤销,对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应及时撤销。(-)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网络信息平台发现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下
6、架、屏蔽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房产、网信、市场监督、公安等部门报告,按照相关部门要求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房产、市场监督等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住房租赁数据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配合。第七条落实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一)推荐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金支付方式、押金退还情形,明确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维修维护责任;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在合同中约定显失公平、权利义务不对等条款,规范租赁经营行为,并做到必要提示,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二)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由市场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三)实行租赁合同备
7、案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登录交易服务平台或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即时办理网签备案,实时报送租赁合同信息,包括租赁合同期限、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况等内容。(四)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租赁服务或房屋的,应提示并协助租赁当事人办理网签备案。网络信息平台应设置交易服务平台网上备案链接,提示租赁当事人办理登记备案。(五)网签登记备案信息应实现与市公安部门实时共享。网签备案率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经营机构信用体系评价的重要指标。第八条规范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收费。(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经营主体,应在经营场所公示注册登记及收费依据
8、、标准等信息、。收费应明码标价,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收取续约合同佣金。(三)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业主租金,擅自提高承租人租金或克扣押金;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解约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及时退还承租人剩余租金、押金等。第九条加强租赁房屋安全管理。(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出租人用于租赁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落实宣传、使用、治安、消防等安全责任,发现出租房屋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应当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告知承租人房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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