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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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依据高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扩大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权限的通知、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属于学院的固定资产。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五条学院处置的固定资产必须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固定资产,
2、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第二章固定资产处置原则第六条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处置。第七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通用办公设备使用年限为6年;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办公家具使用年限为15年。其他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原则上参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执行。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对已达到使用年限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继续使用。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其他资产中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及涉及跨级次处置的资产的审批权限,仍按照行政事业
3、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省属高校报经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省属高校实施资产处置时,凡单台价值在100万以上,或批量价值在100万以上的资产,应当有具体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学院将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资产处置结果,于每个季度次月10日前报备案。年度终了后,学院自主审批的年度资产处置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在次年2月底前报经汇审后,统一报省财政厅审定。第三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学院财务,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为报废,无偿调拨(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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