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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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大质量管理,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意见,并经2022年第4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水利厅2022年12月30日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行为,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大质量管理,确保工程项目质量、
2、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水利部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在四川省境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地方各级财政资金,以及社会资本方出资的且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水利工程项目,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移交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应按照本意见开展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二)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三)省、市、县三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
3、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二、规范项目法人组建(四)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社会资本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但组建方案需按照国家关于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其中:L跨市(州)的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可由主要受益的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
4、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也可分行政区域由所在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分别组建项目法人,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加强对各行政区域项目法人的组织协调。2 .同一市(州)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水利工程,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经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可由主要受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经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也可分县(市、区)由所在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分别组建项目法人,工程所在的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项目法人的组织协调。3 .大型或坝高大于70米的新建水库工程原则
5、上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五)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第四条规定落实项目法人组建主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研阶段的技术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或直接明确项目法人),提出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并按照批复的可研性研究报告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组建原则上在初步设计开展之前完成。项目法人的组建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六)鼓励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结合实际组建常设的水利工程建设专职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集中承担辖区内政府出资的全部或某类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七)积极推行按照建设运行管理一体化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对已有工程实施改
6、、扩建或除险加固的项目,且运行管理单位具备或基本具备项目法人单位组建条件的,可直接由运行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单位组建后,应按照项目法人组建层级,以正式文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报备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L项目法人单位名称、办公地址;4 .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及工程建设管理经历等资料;5 .机构设置、职能、技术力量构成及管理人员情况;6 .主要规章制度;7 .其他有关资料。(九)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法律责任。2 .具备与工程规
7、模与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一般可设置工程建设与技术、计划合同、质量安全、移民环保、财务、综合等部门。3 .人员结构合理,按照工程规模大小确定项目法人单位人数,大、中、小型工程人员数量一般按照不少于30、12、6人配备,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50%,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质量、安全、财务、招标、合同、移民、环保、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人员。4 .主要负责人应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要求,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5 .技术负责人为专职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有从事类似水利工程建设技术管理经历和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专
8、业问题。大型或坝高大于70米的新建水库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其他水利工程技术负责人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6 .财务负责人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济财务管理经验,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财务或经济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十)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得调整。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确需进行调整的,应经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同意,并及时报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抄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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