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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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司法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三条司法局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指派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技术保障工作。第五条司法局要依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六条凡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格式和规定的程序纳入政
2、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及时公布。第七条信息目录发布格式应包括索引号、拟公开信息目录、内容描述、信息生成日期、文件编号和备注。第八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审查完毕。第九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谁制作、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和贯彻及时、准确、完整的要求。第十条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实行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初审、复审、审批”三级把关制度。经办信息员负责初审,办领导负责审批。第十一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确定并制作、更新、审查,经办领导签发后,予以发布。发布政府信息
3、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人员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第十二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按照收集、制作、审查、发布和归档五个程序进行。收集、制作和审查由各业务处完成,发布、归档由网站管理员完成。第十三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二)政策法规主要包括:由上级和本县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
4、等。(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转报)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五)统计数据主要包括: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统计数据。(六)其他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十四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遵循“统一受理、分别办理”原则,按照申请、受理、承办、答复和归档五个程序进行。申请由申请人完成,受理和归档程序由网站管理员及专门负责人员共同完成,承办和答复程序由相关业务人员完成。第十五条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建设或收费方面有关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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