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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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廉洁关、形象关,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全体中层在职领导干部(包括党外干部)。第三条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合法、真实、安全。第四条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负责,党政办、组织部、审计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第五条廉政档案的内容(一)个人事项报告情况。包括学校党委每年常规抽查和启动干部工作时检查发现的未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的情况及处理结论,“八小时以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报告检查发现
2、问题及处理结论。(二)廉政谈话记录。包括分管领导、组织部门和本部门负责人督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工作责任和督促纠正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谈话记录,纪委工作约谈和警示约谈记录,组织部发出的“三书”预警通知书、诫勉谈话记录等。(三)信访举报及问题线索处置材料。包括纪检监察部门对上级交办、有关机关和部门移送、监督检查及信访受理中发现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线索及其核实处理材料。(四)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材料。包括因违规违纪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因失职失责被追责问责的处理决定及相关材料。(五)日常监督管理的其他材料。包括民主评议结果、考核测评结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六)其他应归入廉政档案的有关材料。
3、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应归入廉政档案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六条党政办、组织部和审计处等部门负责提交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材料,其中谈话记录每半年整理送交一次,其他材料及时送交。第七条廉政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必须按照真实、合法、规范的原则。(一)廉政档案收集和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可靠、完整齐全、文字清楚。需要组织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必须盖章或签字后方可归入本人廉政档案。(二)廉政档案材料除信访件、违纪案件、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应归入干部人事档案的材料等可以是复印件(应注明原件保管处)外,其余原则上要求原件。(三)廉政档案材料归档时必须遵循统一规范,便于查阅的原则。廉政档案材料一律使用黑色墨水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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