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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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县国有企业市场化转型发展,完善国资国企监督管理体制,激发国有企业活力,全面提升国有资产监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和XX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国有及
2、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XX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代表国家对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XX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是经县政府授权,代表县政府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经县政府特别授权,县经开区管委会等部门对所出资企业享有出资人职责。未全面完成国有企业改制的县直各部门管理的所出资企业实行双管制,人权、事权由各部门负责监督。县国资委及负责所出资企业人权、事权
3、的部门,以下统称为国有企业管理机构。第五条出资人主要职责:(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依法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家及所有者的权益。(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和整合重组,制定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审核制定企业的章程,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全县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四)通过法定程序对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高管人员提出任免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参照县属国有
4、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监督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负责外部董事、外派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五)完善薪酬和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建设,建立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负责对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实施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提出其薪酬及奖惩意见。(六)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组织收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七)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和制止国有资产流失、损失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八)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
5、、意见及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九)负责指导国有企业的党建,推进企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各国有企业管理机构应当支持所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七条国资国企监管原则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一
6、)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推进政企、政资分开,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建立“契约化”政企关系。推进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分开。明确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确保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激发企业活力,培育具有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二)坚持完善体制依法监管。按照权责明确、监管高效、规范透明的要求,建立健全国资国企监管制度体系。突出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现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全覆盖,严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坚持多方联动协同监督。清晰界定各类监督主体职责,切实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纪检巡视监督和社会监督,形成监
7、督合力。完善相关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严格责任追究,增强监督的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第八条坚持政企政资分开,国资监管机构对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集中统一监管,实施科学分类,提高国有资本有效配置和监管效率。第九条县国资委负责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变动、注销的产权登记,会同其他国有企业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进行界定,协调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清产核资,并对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第十条国有企业报废处置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董事会研究处置,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报废处置50万元以上的,
8、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后市场化处置。第十一条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出租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形式。实施前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市场调查、询价等前期工作,确保租赁价格设定合理。第十二条国有资产转让单项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单项资产原值500万元以上的,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应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国有股权在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可以免予评估。第十四条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大宗资产划转等重大调整事项,经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国有企业办理有关国有产权变更登记。第十五条国有企业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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