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条例解读07081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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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解读养老保险条例解读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解读险条例解读一、条例修改的基本情况1、本次条例修改的条款达36条之多,占原条例条款的62%。增加7条,合并3条,删除1条。2、修改的文字多达4200字,占整个条例文字量的58%。3、开设的对接窗口7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二、条例修改的主要特点二、条例修改的主要特点1、时间较长;2、修改条款较多;3、更加以人为本;4、更具海南特点;5、更具操作性。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变化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变化(一)根据38号文件修改之处1、扩大了参保范围;2、调整了
2、个人账户比例;3、改变了计发办法;4、统一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基数和比例。(二)根据海南实际修改之处1、使用全省社平工资标准;2、降低了缴费下限;3、对97年12月31日前参保满10年不满15年的情况进行了衔接;4、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实行过渡期;5、明确了个体工商户雇主与雇员的缴费责任;6、明确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支出形式;7、明确了财政部门预拨1个月的支出费用暂存支出账户,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四、具体条款修改的解读四、具体条款修改的解读1、第二条修改为:“本省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3、; “(三)按规定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 “(四)国家机关及按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中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五)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条第一款所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离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条修改增加一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倡和鼓励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删除第三条第三款。(鼓励自
4、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3、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5、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作为第六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最低缴费基数为所在市、县、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并逐步过渡到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月
5、工资总额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由个体工商户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为其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雇工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执行前款规定缴费基数有困难的,2008年缴费基数可以按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分
6、5年逐步过渡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7、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加的,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8、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9、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增加一款:“征收机关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告用
7、人单位缴费申报、核定以及征缴的情况。”10、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当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纳基金补偿金。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余数乘以同期社会平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计算,从清算资产中一次性缴纳。”11、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自1998年l月1日起建立其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建立其个人账户。“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8%记
8、入,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1998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11%记入,同时将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从业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12、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财政部门按规定预拨一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暂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13、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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