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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修缮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使修缮工程在立项、审批、施工、验收中做到便捷、高效、节约、透明,保证修缮工程质量和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修缮工程范围。修缮工程是指在校内一切竣工交付使用(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限之后)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的,以恢复和改善房屋设施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以及为改善环境,提高设施使用效率所新增的工程项目,包括学校水、电、暖、气(汽)管网改变、扩建及维修工程,道路场地改变、修建工程,房屋建筑的修缮、改变、装饰装修及不属基建范围的各种翻修、改建以及小型设施等建筑物的建造增设项目。第三条修缮工程分为零星维
2、修与专项维修。单项工程造价在50000元以内的为零星维修;单项工程造价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为中型专项维修;单项工程造价在100000元以上的为大型专项维修。第四条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修缮工程的组织实施。第二章维修经费计划第五条年度零星维修经费计划由后勤管理处会同审计、财务处,参照修缮定额和相关造价要求提出,经学校批准后执行。第六条维修经费采用预算管理制度,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年度经费计划使用。第七条各处室、院部于每年的11月1日前,向后勤管理处提报下一年度专项维修报告。后勤管理处根据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后勤管理部分)使用与保养年限,会同审计、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
3、,制定年度维修、维护初步预算方案。第八条后勤管理处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财务处提交下年度专项维修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项目列入学校下一年度专项维修工程预算,或列入提报单位自有资金预算。第九条年度预算下达后,专项维修计划的变更或补充项目,由建筑、设施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另行追加预算后执行。第三章维修工程的管理第十条零星维修实行用户提报、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的办法。各处室、院(部)对使用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发生的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报修。后勤管理处对报修事项要及时核实并安排维修。提报单位对维修结果要进行验收(初验)、签单。后勤管理处对已完工零星维修项目要进行复验。第十一条零星维修实
4、行项目保修制,在保修规定年限内承担保修责任,发生的保修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第十二条学校专项维修、维护工程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学校所有大中型专项维修工程都必须申请立项。第十三条专项维修工程立项(一)常规项目的立项。申请单位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包括修缮内容、资金来源、工期要求、施工期间的特殊安排及学校领导批示等。后勤管理处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专项工程,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排出专项工程施工计划,对各专项工程进行施工预算,填报立项申报表,上报学校审批,并送审计、财务处备案。租赁学校房舍的经营业户用自有资金进行的改、扩建工程、装饰装修,要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后勤管理处论证后提报预
5、算和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监督实施。凡是对学校原有房屋进行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的,必须由后勤管理处组织有关安全鉴定部门对装饰装修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对使用的设施进行改、扩建或装饰装修。(二)追加项目的立项。在年度专项维修计划以外,特殊需要的大中型修缮项目,由申请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含修缮内容、资金来源、工期要求、施工期间的特殊安排及学校领导批示等),经后勤管理处考察论证,报学校批准并落实经费后立项。如遇水、电、气、暖等紧急抢修工程,由后勤管理处先行组织抢修,于5日内补办必要的立项及施工手续。(S)专项维修工程项目正式立项后,后勤管理处要制定工程实施的具体
6、方案,并报财务处、审计备案。未经后勤管理处论证、立项和学校批准的工程,财务处不予结算。第十四条所有专项维修工程原则上都应进行设计。50000元以下较简单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提出设计方案,对50000元以上的项目和50000元以下复杂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提出设要求,委托设计部门设计,设计费用在该工程项目经费中列支。第十五条预算在50000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工程由学院后勤管理处及使用部门进行询价确定施工单位。预算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专项维修工程由学院纪委、审计、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及使用部门进行招标确定施工单位。100000元以上的专项维修工程,由学院纪委、审计、财务处、
7、后勤管理处及使用部门进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确定施工单位。同类别修缮工程年度内在市场行情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可以同原中标单位续签合同。外包工程或后勤管理处各实体中心承包的工程取费标准,按中标价格或现行定额丙级最低类别取费,各实体中心承包的工程不得计取税金。所有工程(包括外包工程)的临时设施费按实际发生额核定支付。禁止中标人通过任何形式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项目,违者,自动中止转包、分包合同,并处罚转包、分包项目金额1%-5%的违约金。第十六条工程施工与监理(一)所有专项维修工程都必须进行监理并按照建筑施工规范标准施工。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向后勤管理处提交开工报告和施工方案;有地面开挖作业的,一并办理
8、地面开挖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施工;后勤管理处在审批开工报告时要明确主要施工内容和技术方面要求,不能用文字说明的可附图说明。后勤管理处负责对专项维修工程进行监理。设施项目使用、管理部门应派员参与对修缮工程施工的技术指导,并配合工程监理。(二)IOOOOO元以上较复杂的工程项目,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未经监理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三)在施工过程中,后勤管理处工程监理人员要深入施工现场,加强质量管理。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后勤管理处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和验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和工程量签证单。监理过程必须详尽记录,特别是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
9、变更的监理日志、监理档案必须真实、齐全。(四)外聘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监理工程师实施监理所发生的费用,从本工程项目经费中列支。(五)对于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的项目,增加造价IOOOO元以内的,由后勤管理处确认,出具变更通知书;增加造价IoOOO元以上的,须报学校批准。(六)维修工程拆除的旧料,由后勤管理处酌情处理;对其中有再利用价值的应回收入库备用;废旧材料处理要签证留据,处理款项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入账。第十七条工程项目验收(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提交书面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后勤管理处在接到申请后,组织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人员及时进行工程验收;对验收中查出漏项、不合格等质量问
10、题,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及时整改;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予结算。(二)对所有专项维修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提交完整齐全的工程竣工资料(附竣工图纸、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及有关的试验报告、施工纪录等),否则,不予结算工程款。第十八条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实施的维修工程建立档案。第四章工程审计及财务结算第十九条专项工程结算时必须附工程立项审批报告、隐蔽工程验收单、变更设计通知书、工程量签证单、工程竣工图和质检验收单等有关资料。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应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工程量计算书等有关资料,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送交后勤管理处。决算的编制工程量必须属实、定额套用准确、取费合理,否则,审计
11、后核减率超过5%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第二十条单项工程造价不足50000元的维修工程,对其发生的费用支出,后勤管理处应严格审查,有关监理审查人员签字后,财务处根据审查结果及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办理财务结算。第二十一条单项工程造价在50000元以上,或未经招标(如抢修工程),或经招标只确定施工单位,按定额结算的工程,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将工程结算书、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签证单、工程量计算书等相关资料报后勤管理处,经后勤管理处初审后,报相关审计部门审计定案。财务处根据审计报告和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办理财务结算。第五章质量保修第二十二条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必须遵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建设部第80号令)的具体规定。施工单位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质量保修期内对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后勤管理处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也可在施工合同中设定质量保修条款,约定预留5%-10%的工程总造价款作为保修保证金,待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时结清。第二十四条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