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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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为做好我院五年制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学院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一、适用对象本细则适用于学院计划内招录取得我院学籍的全日制五年制正式的在校一二三年级学生(即五年制中职学段学生)。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定义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院五年制中职学段在校生中,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三、认定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四、认定机
2、构与职能(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三)二级学院成立以院系领导为组长,学生管理科长、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四)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或班级总人数的30%)O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
3、(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五、认定依据与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简称贫困生)认定对象为我院在册在读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含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L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2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3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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