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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工作,降低车辆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务用车规定的行政区域为城六区和长安区。第三条公务车辆管理坚持有利于管理与服务相统一,有利于降低运行成本,有利于提高工作效能,有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务用车实行“归口管理、统一调配、集中停放”的管理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公务车辆”是指学院经上级批准保留的公务和业务车辆。本办法适用于各行政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第五条学院公务用车由后勤保障部派遣管理。第六条公务用车
2、使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或人员,可申请公务用车:(一)送、取紧急文件或机要资料;(二)应急保障;(S)老干部服务(四)接待上级领导、外宾或其他重要客人;(五)学院部门以上领导工作时间由学校出发的出差送站(机场);(六)学院领导带队并在可出车区域参加学习、交流、考察和调研活动;(七)学院组织的重要活动。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公务活动(如出差、培训、开会、比赛、办理业务、招生宣传、就业与校企合作事项洽谈等),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由各有关人员自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活动结束后按学校规定报销交通费。第七条用车申请办法所有公务用车须做到有计划性,用车部门或者个人提前预约并填写学院公务用车申请单。(一)市内
3、用车(城六区+长安区)用车部门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提前一天填写学院公务用车申请单,经申请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后勤保障部负责安排车辆。(二)临时紧急用车部门或个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下班后或休息日临时紧急用车的,须与后勤保障部联系、确认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派车。用车后须2个工作日内补办用车手续。第八条用车注意事项(一)经后勤保障部派车后,用车部门应与出车司机取得联系,落实安排。如有变更事项,务必及时通知后勤保障部和有关司机。(二)由于公务车辆数量有限,同一天的用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合并使用。(三)用车部门应按用车申请中确认的任务和路线行车,不得临时要求司机改变线路或增加任务。有特殊情况
4、需改变或延长行车路线的,要征得后勤保障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事后应2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未经同意,司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地点和行车路线。(四)行车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用车人员不得要求司机违规运行和停靠,否则由此造成的罚款或其他损失,由用车人员承担。(五)禁止公车私用,禁止使用公务用车进行非公务活动。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九条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禁止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随意将车匙、车证交给他人。第十条建立车辆档案和台账,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登记、保养维修记录、违章记录、行车记录、加油记录等。所有车辆的证件及资料,除车辆行驶证由专职司机携带和保管外,其余均由后勤保障部保管,不得遗失。第十一条建立公务车辆使用台账
5、。(一)车辆基本信息,包括车辆车牌号、发电机号、车架号、颜色、购买日期、购买费用等。(二)车辆基本费用支出情况,包括车辆保险、行驶里程、加油量、通行停车费、维修费等其他支出,按季度统计出年报表。(S)车辆使用情况,包括起始时间、起始地点、用车单位或个人、用车事由、行驶里程、派车审批人等情况。第十二条实行公务车辆使用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每月公务车辆的使用情况,接受教职工的监督。第十三条学院车辆的各种交费和年审,由后勤保障部在规定的期限内前往指定的车管部门办妥手续。第十四条车辆发生故障时,司机应及时检查并设法排除,如需送修车厂维修的,由司机提出申请,后勤保障部审核确认后及时送指定修车厂维修。第十五条
6、未经批准,禁止出租、出借公务车辆。第十六条无出车任务及下班后,所有车辆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未经批准,车辆不得在校外过夜。第十七条严格节假日期间公车管理。节假日期间,公车一律封存,统一停放在指定地点。周六、周日需要用车的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重大节日需用车的须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批准。第四章司机管理第十八条学院司勤人员由后勤保障部管理。司机应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任务,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第十九条司机除出车外,其他上班时间应在办公室处待命等候出车或协助完成其他工作。司机个人因私外出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第二十条经常组织司机开展业务学习,参加安全培训,接受安全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
7、,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各类违章。违章人员除接受教育外,所受的各种处罚由个人承担。第二十一条司机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端正驾驶作风,做到准时发车、节约油料、安全礼让,文明行车,不准在车内抽烟、进食,严禁司机公车私用。第二十二条司机应按规定停放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停放在校外过夜。第二十三条司机出车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向后勤保障部报告,并说明原因。第二十四条司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每日的行车记录。第二十五条如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应及时报警和报告学院后勤保障部,并按交警的责任认定和要求接受调查和处理。第五章车辆保养与维修第二十六条车辆保养(一)学院所
8、有车辆专属司机应切实遵守车辆保养要求,保持车况良好。(二)出车前对车况要作仔细检查,特别是机油、水温、轮胎等。随时注意轮胎气压情形,不足时应及时加气;轮胎磨损到规定限度时,必须及时更换,以确保行车安全。(三)若发现车辆操控出现异常,应立即检查、修理,防止发生事故。如需送厂检修,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四)离开车辆时应及时上锁,车辆行驶证应随身携带,随时防范车辆及备件失窃或受损。(五)每周清洁车辆至少二次,随时注意车辆内外整洁,车内不得零乱堆放杂物。(六)按规定行车里程对车辆进行例行保养(如更换机油等)。(七)司机应详尽填写所有车辆的保养记录,建立好车辆档案。第二十七条车辆维修(一)司机发现车辆出
9、现故障需要维修时,应及时向反映故障情况,并及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二)维修申请单上需填写维修所需时间、损坏部位、更换零部件及维修费用等(如不清楚情况,应立即向指定修车厂咨询),并经部门主管签批。(S)修车申请得到批准后,司机应到指定车辆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司机不得私自维修)。车辆在维修时发现新的问题,需要更换新的零件及增加费用时,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反映,得到批准后方可维修。(四)修车完毕后,修车厂应出示修车费用清单,司机和部门负责人认可后签字,以便日后结算。若司机私自修理、没有部门负责人认可签字的不予报销。(五)修车费用由部门专人结算,报销时维修申请单及签字后的修车费用清单应附在发票后面。第二十八条惩处事项(一)对违反管理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车辆损坏以及发生事故的司机,一切责任由该司机承担。(二)司机奖励性绩效工资严格与工作职责履行挂钩。(三)对不服从管理或存在重大责任事故的司机予以调整岗位。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它相关制度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