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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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产权为学院所有并构成学院资产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及其他类。第二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资产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固定资产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第三条资产处置小组由学院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纪委(监审处)组成,负责对固定资产处置进行审核,向学院提出处置意见或在权限范围内对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处置意见按程序进行审批。学院资产管理处是学院授权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为固定资产处置的归
2、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或单位未经学院授权不得对资产进行处置。资产使用部门,指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的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资产处置提出申请或建议。第四条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或报损:1、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在正常情况下却已丧失效能;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3、因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变化,已不符合现时使用,也不易改作它用,完全失去使用价值;4、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书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5、修复的费用超过原设备价值一半以上或接近购置新设备价值的;6、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7、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第五条固定资产
3、处置坚持以下原则:1、内部调剂与修旧利废原则。凡在资产使用部门长期闲置(连续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应退回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在学院范围内调剂;凡固定资产出现局部损坏尚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应由资产使用单位对其进行修复。使用单位修复确有困难,或费用较大的,可由使用单位报资产管理处,按程序由相关部门,在资金得到保证的情况下,进行修复,重新使用。2、权限与程序原则。固定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置,未经学院授权的任何个人和部门均不得擅自处置或不按规定程序处置。3、公开、公平、公正,以质论价原则。凡资产处置,必须按程序申报、审核、评估、审批、处置;出售、出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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