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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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为切实搞好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加强医院对外门户网站保密管理,使信息公开既能保障有关人员的知情权,又能防止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制定本制度。一、保密审查原则1、严格遵守条例和保密法;2、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3、部门主管,专人审查。二、保密审查内容医院信息公开审查机构对本院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应依照条例、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其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单位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下列信息
2、不得公开发布: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2、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3、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4、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享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5、未经保密市查的信息、未经解密井准予公开的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消的信息;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三、责任分工分管分管信息管理科的院领导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分工领导;党办负责对外有关于政务信息、院务信息的公开审查;信息管理科负责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公开信息;内部院务信息的公开工作;医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医院微博的信息发布工作。四、保密审查程序1、各职能部门拟对外公开有关政务信息、院务信息必须
3、报党办,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发布的信息原稿、修订稿及审核签批意见存档。2、拟对外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报送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对是否关于涉密信息把握不准的,要向保密部门咨询。五、保密审查责任1、党办负责对本单位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院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党办负责人是保密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办公室、信息科等职能科室负责人是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负责人,信息发布员是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的直接责任人;3、未经授权和保密审查,任何人不得在本单位网站、公众号、微博发布或向其他外单位发送政务和院务信息,转载、刊登其他机关单位文电的,须获得发文机关同意;4、未经保密审查公开政府信息、院务信息的或虽经保密审查但因审查不严导致泄密失密的,按条例和保密法以及医院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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