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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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第一部分 清算所得的处理清算所得的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1094号)基本概念1、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2、清算所得 企业的全
2、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3、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4、哪些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按公司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公司法规定:(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
3、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因上列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按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企业破产法:先清算后按顺序清偿。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
4、,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5、清算所得税的内容 -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
5、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操作问题 京地税企201094号 一、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
6、得税税款。 二、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一)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二)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的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后,打印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回执,并返还纳税人一份。企业备案完毕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纳入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管理。 三、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可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二)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三)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之日; (四)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清算开始之日; (六)企业因其他原因解散或进行清算之日。 四、企业在清算期内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仍须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采取“抵免法”,计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五、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一)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二)
8、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三)资产盘点表; (四)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五)具备下列情形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2.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六)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七)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八)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送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九)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纳税人在申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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