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青岛市生态环境部门“不罚”“轻罚”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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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青环发(2023)21号)各分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支队:为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规范生态环境部门“不罚”“轻罚”事项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罚”“轻罚”适用依据各分局、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各执法单位”)要全面推进落实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鲁环发(2022)13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不罚”“轻罚”事项,充分理解适用条件,严格把握执法标准。对符合裁量基准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各执法单位应当依法依程序作出“不罚,“轻罚,决定。二、规范“不罚”“轻罚”适用程序(一)规范案件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2、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发现或者当事人提出违法行为符合裁量基准规定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全面调查,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同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和文书的整理归档工作。(二)规范案件办理程序对裁量基准列明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生态环境执法的相关要求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综合具体情形判断案件是否属于裁量基准各执法单位经调查发现符合裁量基准规定的“不罚”“轻罚”情形的,由调查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执行相关审查审批程序。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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