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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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为规范采矿用地管理,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推动我省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士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1号)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矿项目建设用地保障适用本细则。第二条采矿用地定义与
2、范围本细则所称的采矿用地,是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排土(石)、尾矿堆放用地。采矿项目用地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第三条责任分工按照省级指导、市级主管、县级主责的原则,各市(州)、县(市、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统筹落实采矿用地规划规模和布局、复垦修复项目管理、腾退建设用地指标及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新增耕地指标的使用,加强采矿用地保障服务和审批管理,依法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第四条规划保障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县(市、区)摸清辖区内采矿用地数量和布局,提出规划期内采矿用地新增用地需求,对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采矿用地(包括已经公告认
3、定并备案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存在义务人的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做好空间安排。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要明确能源矿产资源安全底线管控要求,合理安排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布局、规模和时序,列入采矿项目清单,按照“三区三线”管控规则,将采矿用地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依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矿产资源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第五条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采矿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切实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按照项目建设基本程序,依法办理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手续。其中,“探采合一”和“探转采”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4、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露天煤矿接续用地,不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第六条农转用转用和土地征收选址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采矿项目,涉及占用农用地(含未利用地)的,应按单独选址项目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地热、煤矿等能源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法申报办理征收土地审批手续。选址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采矿用地以及矿产资源加工、冶炼等项目用地,以批次用地方式申报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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