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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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民政厅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二)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S)不按规定时间换届的;(四)不按规定配备负责人,负责人未经审查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五)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的;(六)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七)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九)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十)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十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十二)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十三)本年度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十四)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十五)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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