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专门法院设置的着力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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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专门法院设置的着力点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规范专门法院设置”,这是我国目前在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方面面临的新的重大任务。贯彻落实好这项改革要求和任务,对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推动专门法院制度行稳致远具有重大意义。在我国,专门法院是指由国家设立的,对特定案件进行专门管辖审理,不按行政区划设立的法院。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发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专门的人民法院之设立与组织另定之”。我国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
2、法院是由国家设立的三大主要法院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根据行政区划依法设在地方的人民法院,专门法院是国家设立的专门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同,专门法院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也不受理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设置了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林区法院、矿区法院、油田法院、农垦法院等十余种专门法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还先后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法院。长期以来,专门法院在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专门法院设置还存
3、在着一些不科学、不明确、不协调的问题,一些影响专门法院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还未能跨越,需要不断加以规范完善。规范专门法院设置,应当精准把握专门法院设置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角度出发,在设置标准、组织体系、保障机制上下功夫,进行总体设计、科学论证、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更好发挥专门法院的功能。明确专门法院设置标准。目前,我国对专门法院并没有形成系统明确的界定和判断标准。专门法院设置应当满足哪些条件,在全国如何布局,目前还缺乏明确规定。从我国实际和长远角度看,专门法院的设置标准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局性标准。在设置专门法院时,应当从国家治理的整体的角度出发,关注专门法院的整
4、体结构和主要矛盾,确保专门法院设置能够覆盖全国范围,形成相对完整的组织体系,发挥整体效能。二是战略性标准。专门法院不承担普通案件的审判职能,不单单以服务行业、区域治理为目标,而是承载着支撑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加强专门化司法建设、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使命。三是补充性标准。设置专门法院,不是为了替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需要科学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功能定位和合理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行政区划内绝大多数普通案件,专门法院则主要管辖那些容易受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影响且不适宜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四是适配性标准。能否把专门法院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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