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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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天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天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以及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天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市依法划定武汉天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武汉天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五十
2、五千米的空间区域;武汉天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武汉天河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组成(以省经信厅和民航湖北监管局公布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为准)。其中,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包括武汉天河机场各跑道矩形范围,即长度从跑道中线的中点到跑道两端延长线的近距导航台或中指点标的距离,再各增加五百米;宽度以跑道中线及其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五百米的空间区域;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区范围;武汉天河机场规划用地范围。武汉天河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包括以武汉天河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一万三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
3、平行线围成的空间区域。本市市域范围内具体边界北至八一村、梁家埼、四黄中学;东至浸水河向店村、堤角埼;南至常青花园中路、金山大道;西至武汉与孝感界河、府河边界。第四条交通运输部门作为行业对口联系部门,牵头负责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会同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建立健全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加强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房屋建筑工程
4、建设期间施工塔吊管理。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监管,加强建设期间施工塔吊管理,及时处置施工塔吊等机械超高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负责配合民航管理机构落实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人驾驶航空器、空飘物,以及激光照射飞机等危害飞行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城管执法、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园林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第五条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管理,依法查处对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违法行为。民航湖北监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审批可能影响
5、武汉天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落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在协调、处置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行为过程中给予配合和专业支持。民航湖北空管分局负责加强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使用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无人驾驶航空器等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管理,按照规定及时通报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影响飞行安全的信息,发布航行通告。第六条机场公司应当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区巡查工作,定期收集影响飞行安全信息,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规定将机场净空和电磁保护相关资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第七条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纳入公共安全宣传内容,提高社会
6、公众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义务,有权举报影响武汉天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隐患和行为。第二章净空保护第八条武汉天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详见附件武汉天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北至黄陂区蔡店街道;东至新洲区三店街道、辛冲街道;南至东湖高新区龙泉街道、江夏区郑店街道,经开区东荆街道、纱帽街道;西至蔡甸区侏儒山街道。第九条武汉天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
7、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影响飞行安全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空飘物或者其他物体;(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烟火;(十)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第十条在武汉天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
8、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净空审核:(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五百米、跑道两端外各四千米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Iw)中最低标Iw)的;(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五百米、跑道两端外各四千米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的。第十一条除按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规定需进行机场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外,在建设可能突破武汉天河机场净空限高、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通讯铁塔、电力铁塔、风力发电、广告牌、路灯和绿化景观等项目的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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