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创业贷进一步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通知(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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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创业贷进一步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通知各金融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77号)有关要求,决定开展退役军人创业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政策内容(一)支持对象。包括个人创业的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个
2、体工商户、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中,个人创业的退役军人是指有条件、有意愿创业,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且退役军人作为经营者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微企业是指退役军人担任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满1年的中小微企业;退役军人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退役军人担任理事长满1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微企业中,退役军人职工(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准)占职工总数20%以上的,作为重点支持对象。(二)贷款方式。鼓励银行机构为支持对象发放信用贷款。根据支持对象实际情况和用款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倡导实行3年期内
3、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使用。充分运用退役军人获得的军功荣誉表彰等信息,优化信贷审批模型,在客户准入、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倾斜。贷款资金用于支持对象自身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购房、投资、理财等非生产性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三)匹配产品。银行机构发放退役军人创业贷,要在现有信贷产品中积极为支持对象匹配适合的产品,鼓励研发专属信贷产品,努力满足支持对象融资需求。支持对象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要优先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银行要开辟绿色通道,不断优化办贷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升服务效能。(四)承办银行。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参与退役军人创业贷业务。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在充分尊重银行机构参与意愿的情况下,综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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