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账实操-出租的无产权车位涉及哪些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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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会计实操文库做账实操-出租的无产权车位涉及哪些税?L增值税: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销售商品房时已经将地下车位成本进行分摊扣除,永久出租时成本费用不能扣除。3、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作为收入计算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4、印花税:无产权的车位,不需要办理登记注册,不属于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征税范围,不缴纳印花税。5、契税:受让方不能办理车位产权手续,不缴纳契税。增值税按销色不动产城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销色商品房时已将地下车位成本进行分摊扣除,永久出租时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土地增值税:视为销售处理作为收入计算,并准予扣
2、除成本费用印花税无产权的车位,不需要办理登记注册,所以不属于印花税征税亳围,不缴纳印花税契税受让方不能办理车位产权手续不需要缴纳车位契税注:企业购买车位的目的,若是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或者直接在购买时就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若要按照租赁处理,会计核算可以计入使用权资产实务案例:甲房地产公司将无产权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业主,所签订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年限同业主所购房产”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致,并一次性收取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费。甲公司上述行为,税务应如何处理?对这个问题,笔者分别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这六个税种来分析一下:一、增值税根
3、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三、销售不动产第四款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J甲公司转让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网上有一个类似的问题,12366的答复也是如此。房地产企业车位如何纳税-言Bt间:2021-01-04纳税人所属地江西房地产企业无产权车位如何纳税,是以不动产租赁还是不动产转让?问题内容附件无附件答复机构税经总
4、局江西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1-0106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根据息局有关政策解答精神,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购买方取得了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权答直内容力,仍应按照出售不动产处理。上述回星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二(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x支付的土地价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
5、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五条规定: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因此,甲公司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得扣除土地价款。二、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
6、各种附属设施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式是指出售所有权以外的方式,包括转让永久使用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乂国税发2006187号笫四条规定: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
7、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并无明确规定,在实务中往往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一种是实质重于形式,将无产权车位的变相销售收入确认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同时允许成本扣除;一种是形式重于实质,将无产权地下车位变相销售收入不确认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同时不允许成本扣除。针对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是否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费用是否允许扣除的争论,导致全国各地、甚至同一省范围内对此业务处理不相一致,对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一)首先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的答复:留言时间:2021-09-29答复时间:2021-09-30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问题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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