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诊断证明、病亡证明的规定.docx
《出具诊断证明、病亡证明的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出具诊断证明、病亡证明的规定.docx(1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出具诊断证明、病亡证明的规定一、门诊医师要严格按照病情开写诊断、病休证明,并将其记录于病历。严禁开人情假条。急诊患者的病休证明一般不得超过3天。二、证明盖章时须持挂号证(或小病历)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三、凡属诊断证明(用于退休、离休、调换工种、意外事故等),须持有关单位证明信和病历,由本院指定的专业组医师开写,方可盖章。四、计划生育证明(证明男方或女方无生育能力或儿童病残),须持县以上医疗单位转诊单或乡以上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介绍信,由本院指定的专业组医师2人以上签名。五、须转外院诊疗者,由专业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转诊病历,门诊部登记盖章。住院患者由医务科盖章,年终做好统计工作。六、复工、复学证明,须持本单位建议复工、复学介绍信,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由本院出具证明。七、门诊医师不得开具外购药品证明。如有缺药,可与药房仓库联系或用其他药品代替。八、非门诊医师开写的病史证明和病情诊断,不予盖章。门诊进修医师只允许出具病历证明,其他证明无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出具 诊断 证明 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