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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第七章 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一概念:一概念:1 1、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了实、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的行政特征:行政合同的行政特征:(1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参加享有行政权力。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参加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 (2 2)行政合
2、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 .(3 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具体体现为对合同的履行的监督权、指益权,具体体现为对合同的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 (4 4)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受行政法律调整,根据行政法的相关生争议,受行政法律调整,根据行政法的相关原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原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2 2、行政合同具有契约性。、行政合同具有契约性。3 3、行政合同的种类:、行政合同的种类:国有土地使用
3、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公用征收补偿合同,公用征收补偿合同是指行政公用征收补偿合同,公用征收补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征用相对人的财产并主体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征用相对人的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政合同;给予补偿的行政合同;国家科研合同;国家科研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作深入研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作深入研究);国家订购合同;国家订购合同;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公共工程承包合同;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合同。二行政合同的缔结:二行政合同的缔结:1 1、由行政合同的性质决定,他的缔结方式与民、由行政合同的性质决定,他的缔结方
4、式与民事合有所不同,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事合有所不同,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有优先要约的地位;二是赋予行政机关选择关有优先要约的地位;二是赋予行政机关选择相对人的机会。相对人的机会。2 2、我国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我国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招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招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拍卖;直接磋商。拍卖;直接磋商。 3 3、行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行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利:选择相对方的权利;对合同履行政机关的权利:选择相对方的权利;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
5、权;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权;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权;制裁权;制裁权;行政机关的义务: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兑现为行政机关的义务: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兑现为相对人履行合同提供的优惠;特权行为的补偿相对人履行合同提供的优惠;特权行为的补偿义务;损害补偿;支付报酬。义务;损害补偿;支付报酬。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三、行政合同的履行:三、行政合同的履行: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指严格按照行政合同约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指严格按照行政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用其他标来代替。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用其他标来代替。本人亲自履行原则;本人亲自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全面、适
6、当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四、行政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四、行政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变更、解除的条件变更、解除的条件 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指导行政指导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指导最成功的是日本:日本经济发展的最根行政指导最成功的是日本:日本经济发展的最根本的原因是二条:一是日本国民的勤勉精神;本的原因是二条:一是日本国民的勤勉精神;二是日本政府的科学指导。二是日本政府的科学指导。行政指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行政指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手段,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手段,获得相
7、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目的的行为。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目的的行为。特征:特征:1 1、非强制性;、非强制性;2 2、准行政性;、准行政性;3 3、能动、能动性性二、行政指导的方式和种类:二、行政指导的方式和种类:1 1、助成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2 2、规制性行政指导;、规制性行政指导;3 3、调整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三、行政指导的依据和条件三、行政指导的依据和条件条件:条件:1 1、必须属于该行政机关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属于该行政机关权限范围内的事项;2 2、服从法律优先原则;、服
8、从法律优先原则;3 3、相对人可以任意放弃或处分其利益进行限制、相对人可以任意放弃或处分其利益进行限制的行政指导。的行政指导。四、行政指导的救济:不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四、行政指导的救济:不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救济。讼和国家赔偿救济。 原告:某村66户农民。 被告:某某乡人民政府。 某村农民多年以种植粮棉为主,但收益不大。该乡人民政府为让农民尽快富裕起来,解放思想,动脑筋。经多次到外地考察,乡政府认为种植花木比种植粮棉赚钱,便向全乡农民发出倡议书,号召农民改种花木;还在某村作试点,作强制性推广。某村66户农民作了响应,纷纷弃粮种花,可经营一年后,他们不仅没有赢利,反尔亏损。于是,该
9、村66户农民不断上访,要求乡政府赔偿损失。上访无果后,最后66户农民便以乡政府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人民法院以被告的行为属于行政指导,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乡政府的倡议书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具有强制性质,被确定的试点村农民不能不接受弃粮种花的要求;因此,乡政府的“倡议”行为,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具有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为此,裁定原告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案例点评: 该案所涉其他问题鉴于本章的任务而不作讨论,这里限于评析:在本案中,乡政府做出的“倡议”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行为一般通过“建议”、“倡议”、“指导”等形式表达出来,但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实质内容。如果实质内容上该行为具有强制力,那不管其冠之什么名称,都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指导认定。 在本案中,乡政府的倡议书,从形式上看,不具有强制力,显然属于“行政指导”的范畴。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乡政府强制在一个村试点,显然不具有“指导性”,而具有“强制性”,所以,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66户农民的起诉理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