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江梯级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规程(2024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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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嘉陵江梯级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建立嘉陵江梯级通航建筑物船舶过闸联合调度机制,提高船舶过闸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航道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嘉陵江干线航道广元铁路桥至长江交汇口已建16座梯级(上石盘、亭子口、苍溪、沙溪、金银台、红岩子、新政、金溪、马回、凤仪场、小龙门、青居、东西关、桐子壕、利泽、草街,水东坝、井口枢纽建成后纳入)通航
2、建筑物联合调度。第三条(工作目标)以“一次申报,全线通过”为目的,在保证梯级枢纽运行安全的前提下,保障船舶通航所需水位流量,充分提高过闸效率,确保船舶统一申报、统一调度及通航信息统一发布,实现通航船舶安全、高效、公平、有序过闸。第四条(调度原则)联合调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社会公益原则。为通航船舶船民提供过闸公益服务,推动嘉陵江航道发挥社会效益,服务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二)统筹兼顾原则。统筹实施联合调度,兼顾枢纽防洪、通航、灌溉、发电等综合效益,保障水资源综合利用。(三)依法依规原则。联合调度除严格执行本规程外,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
3、门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是:(一)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 .组织四川省港航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嘉陵江多梯级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中心(以下简称“联合调度中心”),并指导联合调度中心实施通航调度;2 .依照职责指导嘉陵江沿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过闸船舶开展属地监督管理;3 .组织开展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或备案;4 .协调省级水利、能源等部门,保障嘉陵江最小通航流量、最低通航水位及航道通航条件;5 .将船舶过闸行为纳入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通航建筑物运行养护管理和水位流量保障工作纳入考核管理;6 .共同协调需两省(市)协调解决的问题
4、,及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有关情况;7 .完成两省(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交办的联合调度有关工作。(二)嘉陵江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所属水运行业发展机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1 .协助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联合调度工作,依照职责监督联合调度中心、监督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通航船舶执行本规程;2 .依法开展对过闸船舶、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检查、船舶过闸安全检查;3 .依法实施嘉陵江航道养护,保障航道通航条件;4 .督促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编制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并及时报批;监督指导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严格执行已批准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5 .督促
5、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严格执行枢纽设计批复的运行方式,根据上游实际来水情况保持相应的水位运行,除遭遇极端枯水特殊情况外,枢纽不得低于死水位运行;6 .协调解决联合调度中需沿线属地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7 .完成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第六条(联合调度中心职责)联合调度中心的职责主要是:(一)按照交通运输部、两省(市)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具体实施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工作。组织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航运企业(船主)等研究全线通航建筑物高效运行模式,为联合调度工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二)统一制定多梯级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计划,统一船舶过闸
6、指挥调度,统一船舶通航信息管理,统一规范过闸服务,对过闸船舶申报信息进行审核。(三)负责投入经费,做好联合调度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调度平台”)的建设、运行、升级、维护和管理;根据联合调度工作需要,组织对调度平台进行升级完善。(四)及时将船舶过闸申报信息、联合调度计划、船舶到闸信息传递到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和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将调度指令传达到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协助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做好通航船舶过闸排挡和现场指挥,配合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通航管理。统计过闸船舶信息,建立过闸船舶诚信档案。(五)做好通航建筑物运行水位流量分析预判和信息传递,根据实际运输需求
7、和水情预判结果,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发布调整流量调度指令。(六)根据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以及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的检修维护计划,统筹安排全江通航建筑物停航和运行,最大程度提高过闸效率。(七)接受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及时向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及数据。(八)向水利、能源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积极争取通航所需流量。(九)完成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第七条(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职责)各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职责是:(一)执行联合调度规程,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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