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沪粮粮〔2024〕101 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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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以下简称“应急企业”),是指经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粮食物资储备局”)选定,承担全市范围内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企业和应急保障中心五种类型。第三条应急企业的管理应坚持自主申请、择优确定、动态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第四条应急企业有关信息应主动公开,法律法
2、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第二章选定条件和标准第五条申报企业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经营正常,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行为;(二)生产经营的粮食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在抽检抽样中未出现不达标的情况;(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相关设施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近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无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五)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履行企业纳统义务;(六)按类型具备相应条件(附件1)。第六条具备粮食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两种(含)以上功能的单个应急企业或若干应急企业形成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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