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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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2001修订版)作者: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局部修订条文有:第1.0.3条、第5.1.1条、第5.1.Ia条、第5.1.3条、第5.1.3a条
2、、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第5.3.12条、第7.2.3条、第8.7.Ia条、第8.7.Ib条、第10.2.8条、第10.3.Ia条、第10.3.Ib条,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二OO一年四月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第7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1日第27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第一章总则第L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
3、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L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第L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三、地下民用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注:建筑高度为
4、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L5m者,不计入层数内。第L0.4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注: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
5、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烧体。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非燃烧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第2.0.2条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第2.0.3条
6、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h0第2.0.4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Ih有困难时,可降低到0.5h。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Iho第2.0.5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第2.0.6条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
7、。第2.0.7条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第三章厂房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3.L1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3.1.1分为五类。注: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生产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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