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受助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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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受助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受助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管理,培养学生回报社会、奉献爱心的意识,促进受助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受助学生志愿服务工作,是指受国家、社会、学校、个人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资助的学生,本着“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精神,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为周围的人和社会提供无偿的服务和帮助。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受助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中心指导,由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组织。第三章参加对象第四条受到国家、社会、学校、个人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资助的学生。第四章主要任务与时间要求第五条
2、受助学生根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活动由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安排)的安排,参与以下工作:(一)学校或系(部)大型活动、临时性活动的服务工作;(二)校内外社会公益活动;(三)校内外其它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工作。第六条受助学生参与志愿服务工作的时间每学年不低于16小时,原则上要求受助金额越多的学生,参与志愿服务工作的时间越长。受助学生必须满足每学年不低于16小时的志愿服务活动,多于每学年16小时的志愿服务活动,方可记录为学生素质教育拓展学分手册中“参加志愿服务”项目内容。第七条受助学生本人填写XX学校学生素质教育拓展学分手册,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填写XX学校受助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登记表,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志愿服务工作表现积极者,评选各类奖助学金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凡无正当理由屡次不参加义务工作者,取消其下一年度受奖助资格。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九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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