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阻肺病诊疗能力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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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阻肺病诊疗能力建设标准一、门诊设置标准根据不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情况,可将慢阻肺病诊疗功能整合在机构内科或全科门诊,有条件的可设置呼吸系统疾病综合诊疗区域或呼吸科门诊。具备6分钟步行试验场地条件。二、设备配置标准肺功能检测仪或便携式肺功能仪、X线机、心电图机、血细胞分析仪、雾化吸入装置、氧疗设备。鼓励配备CT、肺康复设备等。三、药物配置1 .吸入类治疗药物:短效吸入支气管舒张剂、长效吸入支气管舒张剂、联合长效支气管舒张剂、三联药物、雾化吸入短效支气管舒张剂、雾化吸入糖皮质激素等,按需配备。2 .呼吸系统疾病其他治疗药物:口服白三烯受体拮抗剂、茶碱类药物、2受体激动剂,口服及静脉用糖皮质激素、抗菌药物、抗病毒(流感病毒和新型冠状病毒)药物、止咳药、化痰药、呼吸系统疾病相关中药。四、人员配备1 .至少配备1名接受呼吸系统疾病防治能力培训的医生。2.至少配备1名指导肺功能操作的专/兼职护士/技术员。3 .至少配备1名可指导呼吸康复患者开展6分钟步行试验并提供包括呼吸锻炼(缩唇呼吸、腹式呼吸、设备锻炼)、有氧训练、阻力训练等康复指导的专职/兼职护士/技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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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基层 医疗卫生 机构 肺病 诊疗 能力 建设 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