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DOC3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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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开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标准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会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国家开展
2、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就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会计工作中违反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违背老实信用原则,经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以下简称“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o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认定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相关部门
3、和单位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的相关信息推送给财政部,并及时更新。财政部定期梳理汇总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关单位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应至国家开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三、联合惩戒措施(一)罚款、限制从事会计工作、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会计人员有违反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等违法会计行为,依法给予罚款、限制从事会计工作等惩戒措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
4、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证监会等(二)记入会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实施单位: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三)通过财政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通过财政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发布,同时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单位向社会公布。实施单位: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网信办(四)实行行业惩戒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实施单位:财政
5、部、国家开展改革委、民政部、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等主管单位和会计行业组织(五)限制取得相关从业任职资格,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取得相关从业任职资格,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对其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六)依法限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荣誉称号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七)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6、人员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八)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
7、事;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中央编办(十)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考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其被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4一)作为业绩考核、干部选任的参考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业绩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十二)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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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 领域 违法 失信 相关 责任 主体 实施 联合 惩戒 合作 备忘录 DOC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