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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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一、生育权的概念与立法保护山东枣庄市山亭区农民李明(化名),八年前与吴某结婚。婚后由于经济条件较差,二人商定暂时不要孩子。两年后,他们的经济条件好转,李明便与妻子商量要孩子的事,吴某说:“等再挣几年钱,在城里买上房子,花钱买上城市户口,再要孩子也不迟。李明觉得也有道理,于是不再坚持。后来,他们终于在枣庄市里买了一套住房,二人也同时办理了城市户口,这时李明已过30岁,但吴某仍以怀孕生孩子会影响做生意为由,坚持不要孩子。李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方案生育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其妻吴某,要求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男性生育权,判决吴某容许生孩子。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2、,并予立案受理。但同时法官告知李明,法院保护男性生育权的方法只能是对他不愿生孩子的妻子进行经济上的处分,不可能直接判决吴某生孩子,还是以做吴某的思想工作为主。目前,经法院调解,被告容许原告愿意生孩子,李明撤诉。在本案中,出现了一个“生育权的概念,那么,究竟什么是生育权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方案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方案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笔者认为,生育权应该是指公民在自身具备生育能力并且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所享有的自主自愿生育子女的权利。生育权属于根本人权,我国对生育权的研究还刚起步,对于生育权的争议也很大。主要应当从以
3、下几方面来理解生育权这一概念:(1)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生育权利;(3)公民有实行方案生育的权利,即依法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并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的权利;(4)公民有依法收养的权利等。我国关于生育权利的理解与国际公约和文件的精神或规定是一致的。关于生育权利的内涵,1974年世界人口行动方案第14(f)对这一权利做了详尽的阐述:“所有夫妇和个人都享有负责自由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为达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手段的根本权利。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时的责任是应考虑他们现有的和将来的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这里第一次提
4、出夫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承当两项“责任,即:(1)“考虑他们现有的和将来的子女的需要;(2)“他们对社会的责任。1980年制定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I)(e)条款规定:“男、女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时机获得使他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之后的联合国文件在提到生育权利时,根本都遵循了上面的概念,没有实质性的变化。虽然1994年世界人口与开展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采用了新的“生殖权利概念,但其涵义仍根本相同。因此可以看出,国际上关于生育权的内涵,表达了公民享有的生育权利与应承当的义务(或责任)是紧密联系的,既肯定了公民在生育上的自主原则,也强
5、调了其对社会(他人、集体)及子女应当承当的责任与义务,是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人口与方案生育关于公民有生育权利的规定,充分说明公民的生育受法律保护。这一案例引发我们思考的问题是:法律对公民的生育权究竟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笔者认为,法律对公民的生育权所能做的是,阻止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干扰、破坏公民生育权的违法行为。换句话说,任何人、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社会组织都不能侵犯一个人的法定生育权。二、生育权的特征综观法律法规,结合生育行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可概括出生育权的如下特征:(一)生育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我国立法规定生育是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生育权的主体包括有婚姻关系
6、的自然人,也包括无婚姻关系的自然人,包括有生育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无生育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男子也包括女子。当然享有权利能力不一定享有行为能力。(二)生育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育权的客体是权利主体自主决定生育所表达的人格上的利益,是人对自己人格利益的支配,其基础是人所具有的之所以为人的资格。(三)生育权的性质是人身权。梅因说过:进步社会的运动就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个人从人身依附中解放出来,独立为权利主体,生育权也相伴而生。生育权是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四)生育权具有双向性。生育权一般需男女共享且需要男女互相协助才能实现(单身女性生育权除外,参见吉林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男性承
7、当将精子植入子宫的责任,女性承当宫内的培育义务。显然男性承当的负担少,而女性的负担则比较繁重。依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女性在生育过程更应享有决定权。(五)生育权具有排他性。生育权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六)生育权具有历史性。生育作为一种权利,是历史开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般而言,经历了三个阶段:既非权利也非义务的自然生育状态;历代统治者鼓励甚至强制生育的以义务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生育阶段,在中国汉朝特别突出;主要突显权利本位色彩的生育权利阶段。并且我们不能忽略的是,即使现在仍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将生育作为夫妻的义务,当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的义务,只是鼓励生育,如
8、俄罗斯和中国香港。三、生育权的内容生育权的内容是权利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和实施生育行为。具体说来,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生殖健康(保健)权利。包括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的权利、获得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技术效劳、咨询、指导的权利。同时,也包含了患不孕症的育龄夫妻有获得咨询、指导与治疗的权利。(二)男女平等权利。女性与男性在实行方案生育方面地位平等,双方都有要求实行方案生育的权利;女性与男性有同等的参与权、决定权,而不仅仅是处于受支配地位。当然,要完全实现方案生育领域的男女平等,还有赖于经济的、社会的、道德的、宗教的等多领域的促进。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女权运动的开展以及妇女地位的不断提高,在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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