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XX遗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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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XX遗址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管理第三章研究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遗址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XX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XX市XXXX遗址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遗址,是指XX县XX镇XX村境内,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XX址群。XX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XX遗址的保护遵循保护第一、传承优先、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保障XX遗址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促进遗址保护与地方经济
2、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XX遗址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相关的生态环境、道路交通和旅游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XX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设立XX遗址保护所,研究解决XX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XX遗址保护工作。遗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XX遗址保护管理工作。遗址所在在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XX遗址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设立XX县XX文物保护所,负责XX行政区域内遗址的调查研究、保护加固、巡查监测、宣传展示和藏品征集保管
3、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县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XX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相关工作。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XX遗址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下拨至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或县文物保护所统一管理,按户补偿给遗址所在在村民。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建立遗址保护补偿机制的统筹协调工作,逐步建立遗址保护补偿机制。因XX遗址保护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县政府及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合理补偿。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XX遗址的义务,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XX遗址的行
4、为。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XX址保护。对XX遗址保护管理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奖励。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十条XX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XXXX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及XX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XX市XXXX遗址保护条例,XX遗址规划及保护已包括在内,也是XX遗址保护管理的依据。遗址保护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订或调整的,应当由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并按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十一条XX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根据遗址保护规划,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竖立标志碑和界桩,并向社会公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刻画、涂污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标志碑和界桩。XX遗址保护
5、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控制区四至范围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需要进行调整时,按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十二条XX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护对象包括:(一)窑炉、作坊遗迹及其他反映瓷器生产、销售活动的不可移动文物;(二)瓷器、窑具、制瓷工具及其残片等埋藏或馆藏的可移动文物;(三)历史地形地貌、运输路线、码头遗迹、历史建筑、传统村落格局肌理等历史环境;(四)与XX址相关的民间文学、传统技艺和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五)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第十三条XX遗址保护范围是指对XX址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在窑址保护范围内,除符合遗址保护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外,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
6、、钻探、挖掘等作业。第十四条在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二)盗掘、非法采集瓷器、瓷片和窑具等文物;(三)改变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的采石、采砂、挖建沟渠;(四)损毁文物保护设施;(五)其他损害遗址保护的行为。第十五条XX遗址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为保护XX遗址的安全性、历史环境的完整性及现存环境风貌的协调性,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应当符合遗址保护规划,建设工程的体量、高度不得超过遗址保护规划的相应要求,不得破坏遗址历史风貌,不得影响遗址安全及污染环境。已有建筑物不符合遗址保护规划的,应当按照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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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遗址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