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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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天律市嵩好.淮居图建设项旬建石管护力注(也求意见循)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机制,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管好、用好,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和天津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以下简称建后管护)。其他田间工程建设项目的建后管护,按照项目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后管护是指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
2、施等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工作。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推动和指导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各级职责。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动落实本区建后管护工作,拟定本区建后管护制度,按照我市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相关规定指导做好资产交付,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行管护工作,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统筹管护经费。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推动落实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工作,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提出管护经费申请,加强管护经费管理,开展建后管护日常检查,确保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落实到位。第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建后管护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高标准农田建
3、设评价范围,组织做好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建后管护应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健全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保证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第七条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在高标准农田项目前期规划设计阶段,推动明确建后管护主体,开展相关政策宣传,保证管护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管护主体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工程设施选址、设计、建设、验收等全过程参与监督。第二章管护内容和标准第八条建后管护内容及标准:(一)田块整治工程。确保农田表层耕作土壤不被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田块完整、适宜耕作。(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灌排站、机电
4、井、灌排沟渠、输水管道、配套建筑物、灌溉设备完好且无安全隐患,各项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三)田间道路工程。路面平整、路肩完好,能够满足农用运输车辆和农业机械的正常通行。(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防护林保存率达到85%以上,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完好,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五)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灌排设施运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六)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完好,正常运行,满足正常使用要求。高标准农田标识醒目,内容清晰,长久保存。第三章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第九条高标准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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