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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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释放场所资源,规范经营主体登记,降低创业投资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是指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各类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第三条本办法
2、适用于本市各类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经营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等义务,不得扰乱市场秩序,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许可审批的规定。第五条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工作。第六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第七条经营主体办理住所
3、(经营场所)登记时使用自有房屋的,提交不动产权证;租赁他人房屋的,提交不动产权证和租赁合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免于提交不动产权证:(一)房屋租赁合同已按规定备案的,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文件。(二)属于已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及房屋用途文件。(三)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但属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房屋,提交上述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文件。相关文件要包含经营主体名称、具体地址、权属主体、房屋性质、面积及房屋安全等内容。前置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已批准,且在许可文件上已载明住所(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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