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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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南湖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有关文件精神,推动实施公共数据授权机制,促进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更好发挥公共数据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2344号),结合南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的组织、实施、管理、监督等活动。第三条术语定义。(一)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
2、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区政府按程序依法授权运营单位,对授权的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开发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并向社会主体提供,并获取合理收益的行为。(三)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接受区政府授权,对所授权的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开发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并向社会主体提供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授权运营单位)。(四)公共数据产品:经过授权运营单位加工处理,开发形成的可流通公共数据集或公共数据知识产品。公共数据集指经过治理的与特定对象关联或相互联系的可计算分析使用的公共数据单
3、元;公共数据知识产品指公共数据加工分析的最终产出的算法模型、智能工具或者分析输出的结论或答案、预测、报告等。(五)公共数据产品利用者:获得、处理和利用公共数据产品的社会主体。(六)授权运营域:由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组织建设和运维的,为授权运营单位提供加工处理授权运营公共数据服务的特定安全域,具备安全脱敏、访问控制、算法建模、监管溯源、接口生成、封存销毁等功能。第四条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强化统筹管理,充分发挥授权运营单位主体作用,激发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内生动力,有效实现公共数据价值转化。(二)需求导向、创新引领。坚持以经济社会发
4、展需求为导向,逐步推进公共数据市场化流通利用,积极推动公共数据融合应用场景与模式创新。2(三)完善治理、共享红利。制定统一公共数据治理标准,实现公共数据的创建、收集、获取、管理和授权运营工作的规范化与标准化,探索构建公共数据市场化运营机制,促进公共数据有效增值与利益全民共享。(四)依法合规,安全可控。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加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管控,确保公共数据依法合规使用,有效防范数据泄露和滥用风险。第五条区政府建立本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协调机制,由公共数据、网信、发展改革、经信、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作为协调机制成员,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5、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授权运营管理工作;负责本区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管理、安全监管和监督评价,健全完善授权运营相关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审议给予、终止或撤销区级授权运营等重大事项;统筹协调解决授权运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设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合同专用章,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管理使用。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区数据局,负责落实协调机制确定的工作任务,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推进授权运营的政策建议,指导开展授权运营试点工作。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运维全区统一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域,督促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数据治理及授权运营相关工作,根据本区公共数据资源目
6、录,结合本区实际,确定公共数据授权范围,负责组织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规范,制定公共数据资源采集、汇集、共享、开放等关键环节的标准规范,建立公共数据及公共数据产品质量监测和评价、问题数据纠错、异议核实与处理机制,保障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有序开展。区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做好本部门、本领域公共数据的收集、治理、审核等授权运营相关工作,由区政府进行统一授权。网信、密码管理、保密行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公共数据产品市场化的监督管理工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数据
7、权益保护制度,对公共数据产品进行保护,维护授权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六条本区内公共数据由区政府统一授权开展公共数据运营活动,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对授权运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本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七条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协调机制发布开展授权运营的通告,明确相应的授权条件,组织专门人员对相关申请主体的条件、资质等情况作出综合评审后,确定具体的授权运营单位。本区内授权运营单位权利与行为规范等相关事项与要求依照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范执行。第八条授权运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8、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泄露、窃取、篡改、毁损、丢失、不当利用公共数据,确保公共数据安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侵犯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公共数据处理行为。第九条区各公共服务与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全面稳健的公共数据管理和治理体系,统一公共数据分布式治理标准,制定公共数据跨部门的统筹管理规则,确保公共数据规范化、标准化采集与动态更新,健全常态化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有序向社会提供经治理的公共数据,支持生活服务、社保就业、信用服务、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的智慧决策和商业服务,发挥公共数据的社会价值。第十条授权运营单位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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