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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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证明事项:申请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一、申请人基本信息1 .自然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2 .法人单位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J地址: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行政机关名称)告知内容如下:(-)证明事项名称申请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二)证明用途用于证明申请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1 .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2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
2、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2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第十条: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25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设定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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