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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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强信用治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体育健身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地设施管理领域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体(以下简称经营者),向消费者发行预付凭证、收取预付款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
2、称预付凭证是指仅限于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分次或者持续兑付服务或者商品,包括会籍类、课时类、储值类等,但兑付单次体育健身指导课程、单次体育场地设施使用等特定服务或商品的预付凭证除外。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预收费监管,应当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部门职责)市体育部门负责指导本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以下简称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区体育部门应当依托上海市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祠监管服务平台”),负责本辖区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落实信息公示、书面告知、限额限期
3、限次、信息对接、预收资金管理等规定,加强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市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本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行业组织的指导,对银行、保险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运营主体等开展动态评估。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其所属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的行政执法工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存管银行、承保保险机构等配合体育部门落实体育健身行业预收资金风险防范措施,提升为经营者提供服务和管理的能力。第四条(行业自律)市健身健美协会等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则,发挥行业组织在规范市场行为、优化经营模式、提升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积极
4、作用,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机构同业互助,为行政管理部门对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技术和专业服务支持,促进本市体育健身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五条(经营信息公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网络经营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体育健身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经营场所租赁期限、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标识等信息。第六条(经营者书面告知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载明下列内容的书面告知,明确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提示预付款风险,确保消费者知晓并认可告知内容。(一)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收款账户信息、预收资金用途和管理方式、预付款风险提示;(二)兑付健身服务或者商品的内容、地点、数量、收费标准,以及消
5、费记录和余额查询渠道;(三)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期限;(四)退费办法。第七条(订立书面合同)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将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充分告知消费者。本市推荐使用由市体育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相关行业协会制定的体育健身行业合同示范文本。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载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的本市体育健身行业合同示范文本的,视为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第八条(预收资金限额限期限次)经营者不得对同一消费者一次性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金额超过5000元、时长超过24个月的会籍类预付款;金额超过20000元、次数超过60次的课时类预付款;金额超过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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